離婚,就會涉及財產分割。現代人保險意識越來越強,作為財產一部分的保險應該怎麼分割,也成了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網友能有此問也不足為奇!
週末大早一覺醒來,朋友圈炸開了鍋――剛剛補完求婚8個月的歌手曹格,深夜發文想離婚。
(8個月前,曹格補辦求婚現場)
14日凌晨,曹格突然在網上提問:“離婚…你有什麼想法?”一句話引起許多猜測,雖然網友紛紛給出自己的意見,但還是有不少忠實粉絲驚訝地認為是他有了離婚想法,直叫他“再想想”,過沒多久,他就轉發自己的帖文,解釋自己和老婆沒有問題,“我和我老婆不願意…我們希望愛人繼續加油”,過了4分鐘,他又再澄清“我們很好…希望大家好…不要放棄”。就在8個月前,曹格才砸10萬包下松煙誠品電影院安排求婚,場面令人動容。如今鬧這麼一出,小富君表示看不懂。
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雖然小富君不是曹格的歌迷,但是也不希望看到勞燕分飛的場景,畢竟婚姻不易,大家都要且行且珍惜,不能輕易說放棄!
看到這條消息的同時,小富君想起前不久婚變王寶強。寶寶人品不錯,卻遭遇老婆劈腿,這種事情也讓許多網友義憤填膺,感慨一個男人付出這麼多卻遭遇最大的背叛,紛紛對寶寶表示關心、鼓勵和寬慰。有網友更是關切地追問:“離婚,保險怎麼分?”
離婚,就會涉及財產分割。現代人保險意識越來越強,作為財產一部分的保險應該怎麼分割,也成了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網友能有此問也不足為奇!
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人壽保險合同從最終的財產歸屬的角度來看,投保人享有合同處置權(包括退保的現金價值)和收益權(紅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險人享有生存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殘疾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和滿期保險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動用共同財產為一方投保所產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且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包括現金價值、生存金、紅利收益都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保險
1、財產險
●普通家庭財產險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家庭財產兩全保險需分割: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注:上述兩種保險類型明顯區別為普通家庭財產險為消費型,家庭財產兩全保險為返還型。)
2、人身險(意外、健康等)
●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這應是較有爭議的一點,因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除非有特殊約定公證,否則工資收入、投資收益、公積金、養老金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辦理的個人人身險所繳的保費無疑劃歸到共同財產,也就意味著離婚時需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但實際上《保險法》與《婚姻法》在這一塊有相抵觸的部分,《保險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內強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當夫妻雙方互為投被保人時,在離婚後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人變更,將保單完全轉讓給被保人那方,然後對保單現價進行對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將退還的保單現價對半分割。
而當投被保人皆為同一人時,夫妻任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將保單現價進行分割,但不能強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補償對方現價一半金額即可,不會影響到保單效力。
●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財產險
●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個人財產險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險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2、人身保險
●個人人身保險,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可見,“保險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主要適用對象為獲賠的保險金。
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後分割。
●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進行投保,保險金的受益方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如何進行保費分割
●通過退保取回保單價值進行現金分割。但保單現價因年限有所變化,未必在退保時就能取回所繳保費全部金額,存在一定虧損風險;
●通過變更投保人,將保單轉讓給被保人後要求被轉讓方補償當年保單現價的一半金額。
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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