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兩性

青年人網訊:國慶長假剛過,娛樂圈就發生了大事。著名超女張靚穎於8日剛被爆出將於11月與男友馮軻在意大利舉行婚禮,其母張桂英9日就委託相關媒體發表了長達1600多字的手寫公開信,明確反對女兒這樁婚事,並且在信中有理有據的控訴了馮軻曾經欺騙張靚穎當“小三”、私下轉移張靚穎和她在公司中的股份、私生活作風不檢點等多項“罪狀”,指出馮軻是要名正言順地繼續掌控張靚穎的財產,所以絕非是一個可以託付終身的人。而馮軻也並沒有就此沉默,在當日下午撰寫博文對張母所指責的各宗“罪狀”一一回應,晒出了其與張靚穎所簽署的《婚前財產協議》,指出他和張靚穎已約定不管雙方財產登記在誰的名下,都為夫妻共同所有,並且以所簽署的《意外身故遺囑》明確表態,其名下的所有財產可以在他遭遇不測時,全部歸張靚穎所有。對此張母並不買賬,她已以損害股東利益為由將馮軻告上法庭,據悉北京市朝陽法院日前已經立案。

利用網絡將本該關起門解決的家庭糾紛鬧得滿城風雨是否為明智之舉,身為母親是否應該過分干預早已成年張靚穎的婚事等情理問題本文並不想討論,只是欲就此次互撕事件中所涉及到的有關法律問題,邀請著名專家逐一進行解讀。

一、是否簽署了《婚前財產協議》,就能保證夫妻雙方婚前婚後的財產為夫妻共有?

所謂的婚前財產協議(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做出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各人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財產婚後共同所有、婚後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簽署此類協議的目的並不在於需要對婚前財產進行保護,而是主要在於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確立婚後財產的使用方法以及採用共同財產制還是區別財產製,另外就是確定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義務,甚至規定對於婚姻忠誠以及違約的相關條款。

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方向專家楊曉林律師指出,僅根據目前媒體的報道以及網上披露的雙方在2015年11月25日所簽署的《財產協議書》,尚不能確定雙方是否已經辦理正式結婚登記手續(無論是在國內或是國外)。如果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則這份財產協議書性質為婚前財產協議、婚前財產約定或是通俗地說是“結婚協議”,只是該協議無論是經過律師“見證”還是馮軻所理解的“公證”,也不管是雙方在協議最後一條聲明“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後生效”,在法律上均須以雙方辦理正式結婚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現在嚴格講還未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只要是馮軻和張靚穎已經簽署了該份財產協議,那麼他們彼此的財產就在雙方結婚登記之日起視為共同所有。但是通過馮軻所貼出的財產協議可以看出,他和張靚穎的共同財產除了雙方所持有的銀行存款、還有境內外的房產、公司股權、股票、基金以及汽車等財產。而其中對於房產並非只需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待結婚登記時,就會完全發生財產共有的結果。因為婚前財產協議的本質實際上是一種贈與行為,所以只要雙方若是離婚或是分手,贈與人就極有可能撤銷該贈與。

來自北京百恩律師事務所主任於琦律師指出,司法實踐各地法院對於贈與人能否撤銷贈與的離婚案件中的判決也各異。有的法官認為,夫妻之間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了一方房產歸對方所有(不論是全部歸對方,還是部分歸對方)的,無需更名或公證,一經簽訂就生效。但也有法官認為,夫妻之間只要約定房產歸對方的,不論比例如何,都應依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去房管局進行更名或辦理公證,否則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因此,於律師建議,針對房產贈與所簽署的財產協議,還要進行房產的變更登記以及對協議進行公證,這樣才能保證訂立財產協議目的的實現,以更好的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注意,這裡所提的公證,必須是國家公證機關所作出的公證,律師事務所作出的見證是沒有效力的。)

二、 張母在接受相關媒體採訪時曾表示,張靚穎目前名下除了一套需要按揭30年的房產以外,就有一張信用卡,無其他財產。若情況屬實,簽署的財產共有的協議書,是否對張靚穎更為有利?

已有長達十多年感情的張靚穎和馮軻二人在北京共同打拼奮鬥至今,他們彼此的財產狀況是存在相當程度的混同的。但是張靚穎的真實財產狀況若真如其母所言,那麼可以肯定馮軻名下所有的財產是要遠遠高於張靚穎的。那麼他們若簽署了財產協議約定彼此的財產共同所有,那麼這樣無疑是對張靚穎的財產權益更好的保護。

但是楊曉林律師強調,對於婚前同居期間的財產認定為共有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何謂“共同所得”,一般認為形成同居雙方共有財產的“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三、小股東私自將公司持有90%股權大股東股份侵吞轉移的情況在現實中真的能發生嗎?

少城時代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期間原本註冊資金為660萬元,當時三位自然人股東分別是張桂英佔股份的20%,馮軻10%,其餘70%都歸在張靚穎名下。2014年7月10日,張桂英的股權被變更為佔公司的5%(33萬元);同年8月,公司註冊資金從原來的660萬元增長到1000萬元,張桂英只佔公司股權比例的5%,而馮軻股權比例為60%,張靚穎佔股權比例35%;直到2014年11月24日,張桂英手上的股權及股東資格被全部剝奪。此外,張桂英表示,這一系列的變更都是在其和張靚穎不知曉的情況下發生的,並且她和張靚穎都沒有簽署任何文件協議,就這樣馮軻便成了公司最大的股東,而對此馮軻迴應到:調整股權只是為了經營和融資需要。那麼現實生活中,私自轉移股權的情況是否經常發生?

來自浙江潤杭律師事務所的田金爐律師對此表示了肯定。田律師指出,公司股東之間所持有的股權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但需要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規定,轉讓方和受讓方意志達成一致,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併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但如果公司的內部人員偽造其他股東的名義在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會議上簽字的話,那麼就會發生公司股權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非法轉移的情況。

四、倘若股權被非法變更,如何進行救濟?

對於股權是否被非法變動,張母和張靚穎以及馮軻的說法存在衝突,但說到底是他們對張母在公司成立之初是公司真正股東還是代持股東(形式上的股東),存在爭議。楊曉林律師表示,從張靚穎所發微博“目前的股權也已經再變更過了多次,以後也會因為公司架構的變動需求繼續變更”,以及馮軻發表的博文可以看出,張靚穎以及馮軻認為,張母對公司股權只是代持形式,所以股權變動無需徵求她的同意,至於變更程序上的瑕疵另當別論。但是顯然張母則認為她是真正的股東。所以她才會有委託媒體發表公開信以及提起的股權救濟訴訟的行為。楊曉林律師表示,馮軻在張母不知情的情況下股權被轉移的做法確實欠妥,但是還是希望他和張靚穎能與張母在私下裡溝通好,雙方能就此達成和解,而不要為此傷了和氣。

五、馮軻所立的遺囑是否可以打消張靚穎母親擔心女兒財產被侵吞的顧慮?

馮軻在迴應的博文中稱,多年前他曾親筆撰寫一份《意外身故遺囑》,上面明確規定,如果他遭遇意外,身故後其名下所有財產,均歸屬張靚穎。馮軻所立遺囑,從法律層面來講是否使張靚穎的財產利益受到保護?能否就此打消張母擔心馮軻侵吞張靚穎財產的顧慮?

於琦律師指出,眼下的遺囑是無法保護張靚穎的利益的。因為遺囑的效力,以立遺囑人死亡前最後一次所訂立的內容為主,也就是說馮軻可以在去世前的任何時間,揹著張靚穎隨時更改遺囑內容,隨意變更遺囑中的財產繼承人以及繼承比例。哪怕馮軻現在的遺囑是公證訂立的遺囑,此後也可以再次通過公證遺囑來修正前一個遺囑。而只要後訂立了新的遺囑,前一份遺囑就失效了。另一方面,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作出即成立,但生效是需要滿足立遺囑者發生死亡情形的條件,所以無論遺囑內容為何,若生效要件不滿足,它實際上只是“很感人”的一紙空文,並不會保護張靚穎的繼承權以及財產權。所以馮軻若想打消準岳母顧慮的最好辦法,還是應簽署夫妻財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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