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兩性

王寶強離婚後首次公開亮相

王寶強和馬蓉的離婚官司硬生生地搶了奧運會的風頭,雖然這場官司離塵埃落定的日子還遠,但人們很關注馬蓉有沒有轉移財產,關注王寶強在分割財產中能拿多少錢。

10月9日,最高法發佈第14批指導性案例,其中第66號指導性案例涉及到離婚時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這個指導性案例剛發佈,網絡上就紛紛出現各種“淨身出戶”的帖子,有些文章宣稱說,離婚時轉移財產可以直接被判淨身出戶,甚至有些文章直呼法院在為王寶強做主。嚴格來講,這件指導性案例不是淨身出戶那麼簡單。

其實,離婚時“淨身出戶”或者少分財產並不是這個指導性案例的核心或首創。我國婚姻法第47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謂的不分就是我們俗稱的淨身出戶。所以,現在高呼終於可以通過淨身出戶來懲罰一方當事人的說法顯然過於幼稚。同時,指導性案例制度的目的在於統一法律適用,實現同案同判,而不是西方英美法系國家中的先例制度,可以創設新的法律規定。因此這個指導性案例的意義更在於鼓勵法院在類似的情況可以少分或不分,以此懲戒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行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

對“離婚時”的解釋是這個指導性案例的關鍵指向。在離婚案件中,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界定有一個關鍵的時間前提:離婚時。那麼上述行為只有發生在離婚時才能成為少分或不分財產的理由,但是“離婚時”這個概念並不清晰。這個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明確指出,離婚時是指“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最高法發佈案例的說明中認為這個指導性案例從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發,對婚姻法第47條規定的“離婚時”作出了合理解釋。因此這個指導性案例只是將適用少分或不分這種情況的時間條件進行了明晰化,更有利於在司法實踐中提供參考。

這個指導性案例的解釋在解決了部分問題時又製造了新的問題。這項指導性案例將“離婚時”界定為兩個時段,一個是離婚訴訟期間,一個是離婚訴訟前。對於前者而言,這個時間段具有一定封閉性和明確性,從起訴時就可以視為離婚訴訟期間的開端。但是生活中經常出現幾次離婚訴訟才能最終離婚的情況,比如這個指導性案例中的情況就是如此。那麼,這個離婚訴訟期間是否包括兩次的訴訟期間?根據指導性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我們可以推出這個期間僅限於本次訴訟。對於後者而言,“離婚訴訟前”這個時間段具有開放性和不確定性,離婚訴訟之前的時間截止點是否存在。在指導性案例中,雷某在2014年3月起訴要求與宋某離婚,經法院駁回後,雙方感情未見好轉。2015年1月,雷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因此,離婚訴訟之前是指2015年1月之前,案件中涉及到的轉移財產行為發生於2013年4月30日,是否離婚訴訟之前的任何時間段的婚姻法第47條的行為都可以認定,如果可以的話,這個時間段不僅過長,導致這個時間條件沒有存在的意義,而且也不符合第47條的立法原意。

淨身出戶的說法表明了人們的某種願望,希望在離婚時多一些尊重,少一些算計,為婚姻留一些體面,但是解決利益紛爭的法律更注重劃清權利義務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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