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兩性

制度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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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建立其主要意義在於:一是明確夫妻雙方的財產關係,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財產紛爭;二是當在家庭債權債務訴訟發生時,可以避免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抵債。

1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魔鬼細節

當前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公證員往往是根據當事人雙方已經擬好的協議,稍作審查,只要內容不違背法律,雙方當事人沒有異義就為其辦理相關的公證手續。許多協議內容含糊不清,甚至沒有明確的標的,僅籠統地表述為某人名下的財產如何處分、債務如何分擔。然而,在很多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彼此的財產關係、債務關係等並不像自己想像中的瞭解,這對夫妻雙方其實是一種潛在的風險,特別是財產少的一方,弱勢的一方,其權益更容易受到傷害。

因此,為了確保當事人雙方對協議內容確保無爭議,則需要公證員除了當面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時,更應該認真、詳細地對整個協議內容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協議內容中的文字表述清楚、準確並符合公平、公證的基本法律原則。

1.明確約定婚前財產公證的標的。為保證婚前財產公證的合法、真實、有效性,公證員應當引導當事人在婚前財產協議中明確將財產的種類一一列舉,儘可能寫得具體、明確,從而最大程度上確保婚姻弱勢一方的利益,不因不瞭解對方的財產狀況盲目簽定協議,將來後悔莫及。

對對方有意隱瞞的財產,因協議中沒有提及,將來還有獲取的機會。公證員在審查時也應注意審查約定財產的客體必須是夫妻財產,而不是屬於家庭成員的財產和他人所有的財產。

2.注意提醒申辦婚前財產公證的當事人。即可以在協議中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可以在協議中約定婚前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甚至歸對方個人所有。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卻常常為當事人所不知。

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以便他們做出選擇。在實踐中,不少夫妻(未婚夫妻)為了體現二人患難與共的決心,也常常自願將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約定為雙方共有。

3.約定婚前財產協議的有效年限。多年辦理公證的過程中,本人未曾見過有人能在婚前財產協議中約定協議的有效期,往往是一張協議、終身有效。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常常發生事過境遷的情形。

若干年後,雙方的感情和經濟狀況都可能發生很大的變化,此時協議內容可能已無法體現雙方或一方的真實意願。應當在婚前財產協議中設立一個年限,給雙方一個反悔的機會。年限到了,若一方或雙方對協議條款產生爭議,可重新訂立新的協議。否則,一紙保終身對夫妻雙方都是不公平的,特別對弱勢一方的權益更是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曾出現過當事人財產無產權的糾紛,且這種情況也是時有發生。

為此,本文認為,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特別是再婚當事人,更應對其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進行認真且嚴格的審查。這樣才能有效地避免財產無產權糾紛的發生,將這種糾紛消滅在源頭,才能真正起到防患於未然的作用。

2將無形財產納入其財產保護範圍

有效的法律政策,能夠使公民們更加具體地瞭解處理婚姻財產糾紛問題,能夠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如今的婚前財產公證,法律程序公正嚴謹,要求籤訂協議的必須是當事人,不允許其他委託或代理人進行簽訂;限制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簽訂。在不違背婚前財產公證原則和宗旨的前提下,制定或是增加有效地法律政策,有利於在監督夫妻雙方執行法律義務。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財產更多偏向於無形財產。因此,將無形財產納入婚前財產公證保護範圍內更適合當前社會的發展及人們的需要。這既是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重要內容,更是時代發展的趨勢所須。

當前,結婚男女雙方的婚前資產一般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這些都屬於法律保護的範圍。可是,隨著人們法律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不僅僅只關注金錢、房產、車權等固定有形資產,也開始關注到著作權、肖像權等無形的資產,這類無形資產同樣具有極大的經濟利益,所以,在婚前財產協議中應儘量引導當事人將無形資產寫入協議中。

3進一步完善財產補償制度

財產補償制度的完善是為了更好的促進夫妻婚後的和諧生活,增進夫妻雙方的感情。特別是由於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實行至今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仍有許多地方需要我們進一步去完善,而財產補償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就是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亟待完善的重要內容之一。

根據我國《婚姻法》中的規定,夫妻雙方的財產是共有的,如果雙方決定離婚,損害利益的一方有義務補償被損害的另一方。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也可以將以上規定引入協議中,明確約定一旦雙方離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如何補償無過錯方的損失。

(保留所有權利,轉載請註明作者和“制度開門”公眾號。(資料來源:陳莉莉《淺議婚前財產公證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措施》,《法制與社會》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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