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張靚穎和馮軻被證實將在11月上旬在國外結婚,今天(9日),張靚穎母親通過媒體發出的一封致社會公眾的“公開信”,“信中張桂英指稱馮軻曾經欺騙張靚穎當了“小三”,還吞了張靚穎和她在公司的股份,認為馮軻不是一個可以把女兒託付終身的男人,並反對這樁婚事。”
作為這起訴訟的原告張桂英提出以下三條訴訟請求:1 、確認被告違法剝奪原告股權資格及股權的行為無效;2、恢復原告在北京少城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股權及股東資格;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對於這個案子的訴訟前景,劉律師表示目前還不能確定,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實施情況,法院才會做出最後的判定。隨後劉律師表示,張桂英女士對於起訴馮軻的行為實屬無奈並且是糾結很久才做出的決定,她也是希望自己的女兒能看清馮軻這個人,不要被欺騙。
如何保全婚前財產
1、必須是書面協議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婚前財產協議,顧名思義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簽訂的協議,就各自婚前的財產(既包括實物性財產,也包括財產性權利)在婚後的歸屬做出約定,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還可以是歸一方所有。雙方亦可對婚後獲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法定財產製確定婚後財產的歸屬。
所以第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婚前財產協議需要採用書面形式才有效。
2、協議的生效以簽署協議的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前提
若協議簽訂後,雙方因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分手了,則該協議會因生效條件未具備而自動歸於無效。
3、婚前財產協議不只是明確各自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協議,如果只是明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那簽署該協議的意義就沒有了。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前財產不會隨著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協議的功能其實有三:
(1)明確了婚前財產的範圍,特別是銀行存款等動產,以免日後對婚前財產的範圍發生爭執;
(2)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在婚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全部共同所有;
(3)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對日後的家務勞動及各方親屬的應酬作出約定。
4、意思表述明確
意思明確是任何一種協議都要求的,對於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也是一樣。而且,婚前財產協議,基於其簽訂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確的意思,日後不致因協議的理解發生爭執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閡。其意思的明確表面在以下三個方面:
1.婚前財產範圍明確。
無可否認,婚前財產協議中並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財產都標註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別提出的,或以供婚後分享的財產列明即可。但是,不詳細列舉婚前財產的這一做法,在日後有可能會成為夫妻雙方不信任的話柄。更何況,由於財產具有流通性的特質,很容易產生婚前財產協議不明確的爭執。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應在協議中明確有其他財產的意思表示為宜。
2.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明確。
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千萬不能欲說還休,並且認為對方應該知道自己的意思。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3.財產描述要明確。
可以肯定地講,財產描述得越細緻,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例如:正確的描述“某買賣合同項下的財產權利由雙方共有”。
但為了使婚前財產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您在簽署婚前財產協議之前,最好委託本地專業婚姻法律師或其他法律人士起草或審核,以避免因起草時不慎而給將來埋下隱患,達不到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目的。
5、對婚前財產協議的錯誤認識不可取
1.未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婚前財產結婚後就會變成共同財產
很多準備結婚的情侶對婚前財產協議有認識誤區,認為在結婚之前必須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簽訂的話,婚前財產在結婚後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這是錯誤的。所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要看你們雙方的意願。
2.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才有效
作為協議一種,很多人以為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效。這是對公證作用的錯誤理解。對於生活中的很多協議來說,公證其實意義不大,當然從資料的保管來說,公證機關作為一個資料保管單位還是不錯的。對於這些協議,公證只能證明簽署協議的當事人,是在公證員面前簽訂的,而這種真實意願的公證可以說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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