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兩性

王寶強財產分割-王寶強離婚進展最新消息:財產或已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8月14日凌晨,王寶強在微博發佈的離婚聲明,自曝妻子馬蓉與其經紀人宋�從腥荊�王寶強離婚事件仍持續發酵中。好奇的網友,一邊痛斥經紀人,一邊替王寶強算著,要離婚了,這財產怎麼分?離婚後,馬蓉能分多少錢?近日,微博博主“關八”通過平臺發文,透露有王寶強身邊人向其再爆新料,稱早在離婚事件爆發的大半年之前,王寶強同馬蓉便已分居生活,並且分居的時候就想過離婚,但彼時想離婚的原因純粹是因為兩人經常吵架、感情不和。爆料人另表示,王、馬二人動了離婚念頭後,馬蓉甚至對王寶強提出財產要九一分,她拿九成的要求,後經朋友勸解,二人並未真正走出分手那一步。直至後來王寶強通過手機內容發現了馬蓉出軌經紀人宋�矗�才最終決定發佈公開聲明離婚

當所有人都以為王寶強馬蓉能幸福一輩子的時候,沒想到馬蓉出軌了,王寶強起訴離婚了。當所有人都以為這會是一場三年五載的拉鋸官司的時候,沒想到會落幕得如此乾淨利落。

2016年9月1日,是無數學子奔赴學校的日子。他們承載著祖國的希望,也承載著各自父母的希望。王寶強的一對兒女 也不外如是!早前王寶強便發聲將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兒女撫養權,幸好,寶寶如願以償。

取得兒女撫養權的王寶強顯得十分開心,微博發文勵志一掃之前的頹廢。如寶寶所言,他即日起,從頭再來。最重要的是這一句話“要把我的兒女保護好,給他倆更好的教育,培養成社會有用人才。”

這句話其實向大家表露了兩個意思

一、我已取得兒女撫養權,我很開心謝謝大家。

二、兒女都是我的,請大家不要再打擾兩個孩子。

微博中配了一張寶強疑似元氣滿滿的照片,宛如一切如初。但不知怎的,猛然看去總會覺得有著那麼一絲絲的苦澀,寶強用自己的實力詮釋了硬漢二字的真正模樣!真心祝福寶強及兩個孩子。

在王寶強取得兒女撫養權的時候,馬蓉應該已經拿到她想要的東西!可以有人會說這是寶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結果,其實不然。因為寶強與馬蓉之間雖然鬧得沸沸揚揚,全民關注。但是最本質還是一場家庭糾紛,馬蓉宋�醋�移財產等並沒有落實到法院!兩人若是沒有達成協議,馬蓉不鬆口的話,王寶強是很難如此迅速取得兒女撫養權的。所以種種痕跡都表示著馬蓉應該已分割了寶強的億萬家產。

寶強取得兒女撫養權,發聲將重頭開始!這應該也標誌著王寶強的7年婚姻結束,也標誌著這場百億關注的離婚案的落幕。一場婚姻一場夢,如今寶強夢醒,勢必重新起航!必將走得更好,走到更遠方!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麼?

1、確定分割的原則和標準

2、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些財產

3、對方如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4、離婚後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多分些財產

5、跟子女的一方、婦女一方,在分房、財產可適當照顧

6、財產分割最好找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律師做中證人,主持分割。

要區分所分割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分割按份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的按已有的份額進行分割,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人先確定每個財產所有人的份額,後按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其次,產權必須明確、清楚。再次,協議書內容要符合均等處理並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另外,對不宜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的財產,協議當事人可採取折價補償等方式處理。共有財產分割後,當事人一方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若該財產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分配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具體的應包括:

(1)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5)一方或雙方對外享有的債權。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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