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兩性

我和男友是小學同學,讀六年級的時候他說他喜歡我。上初中後,我跟他一個班,兩個人在一起了。我在班上是中等生,英語、數學成績較好,男友擅長語文、歷史,我們經常在一起相互學習。

我對男友僅僅只是對異性產生的好感,我們每天在一起吃飯,放學了也會去約會,剛開始就牽手或者相擁。我們一起做過許多事情,很開心。

今年暑假他去了別的城市遊玩,由於快開學,他提前回來了。回來後我們迫不及待見面,然後他約我一起去KTV唱歌,唱歌的時候我們喝酒了,喝得不是很多。接著他抱住了我,把我的初吻奪走了,最後他說想跟我發生關係,聽後我面紅耳赤,我也不想,就拒絕了。

回去後,他還是繼續跟我提出這個要求,我真的不想,我該怎麼辦?幫幫我,好嗎?

凱莉姐有言

以學業為重。女孩子要自愛,第一次很重要,未成年千萬不要發生關係,不然害得是自己。雖然現在社會越來越發達,人的頭腦也越來越靈活,如果連大學都畢不了業,生存還是很困難的,因為社會競爭力也越來越大。

意志堅定一些,男友不敢有下一步行動的,否則分手。建議看以下這些法律知識:

讀初中的時候,年齡通常在13-17歲左右,基本為未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關係的,視情況不同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1、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如明知其未滿十四周歲仍與其發生性關係,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自願均構成猥褻兒童罪。但未成年人確實早熟且隱瞞真實年齡,行為人確實無法從起外貌特徵判斷其真實年齡的,雙方自願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原則上不認為是犯罪。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 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3、如果其超過十四周歲,且自願發生,則不構成強姦罪;如果非自願,則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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