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兩性

那麼,請讓我們冷靜下來思考,寶寶下一步怎麼辦?既然寶寶已經聲明宣佈離婚,接下來就需要做好5件事

一、起訴離婚!

這件事發展到如今的地步,我們認為協議離婚的可能性很低,訴訟離婚的概率很大。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夫妻感情破裂若干意見》

綜上,根據寶寶聲明所言“出軌”、“劈腿”等情形,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離婚涉及共有財產的分割

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予以分割: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如果,寶貝在結婚之前聘請過律師處理過個人婚前財產的問題(包括但不限於動產、不動產等),雙方有協議約定,並對於未來不可知的事情有財產協議約束,這樣,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相對比較簡單了。

有朋友說,寶寶的她“出軌”可以不分財產或者少分,這些想法只能說是一廂情願罷了,而法律的規定,並不完全能符合人們的心理預期,下文會有介紹。

三、離婚撫養權的爭奪

法院作判決總的原則就是一個,即“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當然,這個原則在法院判決時要通過很多具體情況來衡量。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明瞭以下規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以上情況,孩子撫養權歸誰,由於證據掌握的不夠充分,不好判斷歸屬。

四、親子鑑定

網傳可以入選2016年外國人10級漢語考試題,文中涉及到幾個人物,都有誰,一一指出:“寶寶的經紀人睡了寶寶的寶寶,寶寶不知道寶寶的寶寶是不是寶寶親生的寶寶,寶寶現在擔心的是寶寶的寶寶不是寶寶的寶寶如果寶寶的寶寶真的不是寶寶的寶寶那就嚇死寶寶了寶寶的寶寶為什麼要這樣對待寶寶,寶寶很難過,如果寶寶和寶寶的寶寶因為寶寶的寶寶打起來了,你們到底支持寶寶還是寶寶的寶寶!”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5條裁判觀點,非常明確的指出非親生子的賠償。

……

5、【受欺詐撫養的賠償】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隱瞞真相而受欺詐撫養了另一方與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詐撫養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實際支出的撫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受欺詐撫養方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等費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不得不說一句,事到如今,做親子鑑定也並沒有什麼不妥,也是保證寶寶自己的利益吧。

五、離婚,過錯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兩者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對《婚姻法》總則規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於穩定婚姻關係,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生並在此種情況出現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

據此,我們認為,寶寶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出軌”有嚴重後果的,最高法有過判例,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而且在共同財產分割上對寶寶有利,但是,比例可能不會太大。

網傳寶寶的她說,寶寶在婚內有家庭暴力行為,如果證據坐實,反而會因為家庭暴力給她支付損害賠償。

律師: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4點法律常識

一、什麼叫離婚過錯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現實生活中,重婚表現為: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離婚過錯方賠償標準是什麼?

我們所說的離婚過錯方賠償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看得到的損失,如,調查過錯方有重婚情況的花費、起訴離婚的起訴費、家庭暴力治療的醫療費等等。根據法律的規定,物質損害賠償需要按紮實際損失賠償,不能因為賠償得到多於損失的賠償。因此,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就是實際的損失額。具體的損失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過錯方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證據,如收據、發票、醫療費清單等等。

2、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無形的損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具體的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體精神損害、因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潰、因虐待造成的心靈損害等等。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數額標準,具體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根據對方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後果等情況確定。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由於參考事物不一,地區之別,因此,精神損害賠償並沒有具體的明確的數額標準。

三、離婚過錯方賠償需要什麼證據?

在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時,需要向法院提交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1、重婚的,提交對方重婚的證據。如,對方與第三者領取的結婚證等。此類證據比較好找,因為重婚的肯定會領取結婚證,未領取結婚證的,不屬於重婚。調查此證據時,可以試著去民政部門查詢。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此需要提交過錯方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如,雙方入住的小區的鄰里證言,門衛的證言,同居雙方對外關係、同居者平日的生活習慣等等。此類證據在收集時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此類證據涉及到隱私。因此,在收集此類證據時可以試著請律師幫忙,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及優勢。

3、家庭暴力的,過錯方家暴的證據,如,照片、診斷證明、傷情鑑定等等。如果需要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還需要請醫生出具精神損害的鑑定書。此類證據比較好收集,只要留心,應該不存在很大的難題。重點是時間上的要求,遭遇家暴的一定要及時取證,保存好證據。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時和家暴一樣都需要及時保存證據,必要時可以請警察幫忙,講筆錄作為證據出示。

四、證據蒐集和固定

雖然《婚姻法》對於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規定的比較具體,但是作為無過錯方,作為弱者,想要憑個人的能力取得具有法律意義的證據,卻是相當難。所以,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就要及時求助於相應的國家機關或者請律師幫助固定、蒐集證據。

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己或聘請律師向瞭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言、記錄、憑證等,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申請司法機關或聘請律師調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過錯方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鑑定書。(遭受家庭暴力及時報案是固定證據的有效手段,因為公安機關對於報案都會有記錄。)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過錯方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鄰右舍的證人證言。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視聽資料。

另外,法務之家律師還要提醒無過錯方,《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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