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兩性

背景概述

2016年10月8日晚,張靚穎被曝出將與馮軻在11月舉行婚禮,馮軻隨即承認婚訊。而張靚穎母親張桂英女士卻連夜發公開信,反對女兒張靚穎和馮軻的婚事,更認為馮軻存在侵吞張靚穎股權的行為。馮軻也在昨天下午撰寫了長文予以迴應,並公開了其與張靚穎簽署的《財產協議書》。該協議約定了雙方財產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歸夫妻雙方共有。

事實上,最近娛樂圈的婚姻財產糾紛案例不在少數。那麼婚前或婚內的財產協議能起到多大作用?明星、藝人在起草和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和細節?

婚前財產共有可能成一張廢紙

張母公開信中表示:“作為母親,我擔心的正是他要名正言順地繼續掌控靚穎的財產,讓我的女兒繼續成為他的掙錢工具。”

馮軻微博迴應:我已經於2015年11月25日,經過北京漢坤律師事務所見證,所有馮軻婚前婚後財產,均歸屬於張靚穎與馮軻共同所有。所以少城時代的股權變更與否,並不影響我和靚穎兩人的財產歸屬。早在我們做這份財產公證前,我多年前親筆撰寫的一份《意外身故遺囑》上明確規定:如果馮軻遭遇意外,身故後名下所有遺產,均歸屬張靚穎。

李銀華律師解讀: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一般來說婚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這個無可非議。而兩人的婚前協議比較籠統,其中涉及房產等不動產,也涉及到了個人存款及股權。但是婚前雙方僅靠財產協議,並不能完全實現將個人財產變為雙方共有財產這一目的。關於婚前財產協議的本質就是婚前財產的贈與行為,一旦離婚或分手,贈與人有可能對贈與財產進行撤銷。因此,我們建議婚前房產應該及時做好房產的變更登記以及對協議進行公證,以保證協議目的的實現,從而保證雙方利益。

陳希律師解讀: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的婚後所得財產本就應該是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但對於股權財產,最好根據雙方約定就股權變更或調整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這樣才符合股權變更公示原則並且在法律上具備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還有,網友關注度最高的問題是:既然說明了婚後所有財產共有,那麼股權比例4:6在結婚後股權比例是否會變成1:1?對外而言,一般以工商登記備案顯示的股權比例為準,所以,如果不辦理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對外而言股權比例與之前是一樣的。對張靚穎和馮柯而言,其約定各自擁有的股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對其雙方來說是有效力的。

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比較常見的原因是,雙方婚前在財富上相差巨大,並且其中一方認為其名下的資產、財富是其個人或原家庭努力的結果,不願意因“夫妻共同財產制”,在婚後將個人財產被混同或被疑似混同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在張靚穎與馮軻的“財產協議”卻屬於另外一種情況:由於雙方的演藝事業是緊緊的捆綁在一起,所以張靚穎和馮軻簽署的《財產協議》約定,不管公司財產登記在哪一方名下,均由夫妻共有。

事實上,像股權、房產等財產,看得見摸得著,通過財產協議的閱讀,這部分財產是相對公正透明的。但是現金資產、動產(如名畫、名錶)等還是比較容易轉移,雖然有約定,但是法律監督也比較困難。

注意事項:股權要約定,分紅更要約定。

明星夫妻簽署財產協議要注意什麼?

首先,最重要的是理清雙方名下各自的婚前財產。有時財富優勢方不願意在財產協議裡面列舉清楚財產的範圍,往往以“個人名下的財產歸個人”一筆帶過,這種情況下很容易產生糾紛,另一方可能主張財富優勢方故意隱匿資產。

其次,雙方的利益要相對平衡。財產協議不完全剝奪財富劣勢方的利益,這樣的後果很可能會引發雙方感情的破裂。根據專業律師的經驗,一般財富劣勢方會希望:不要承擔對方經營公司的風險和負債;一旦離婚,財富的優勢方提供一定的房產和撫養費保障自己和孩子的生活。

第三,對於公司股權的約定要明確。因為股權除了本身的出資外,還可能有增值、分工、配股等問題。為避免爭議,除了所有權歸屬之外,增值、分紅、配股等,都要單獨約定,否則容易被推定為共有財產。而近年來許多明星也紛紛參與資本運作,投資擬上市公司等,在這種擬上市公司中,關於大股東的控制權是非常關鍵的。有些財產優勢方會同意股權屬於共有財產,但是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關於股權的投票權都由財產劣勢方不可撤銷的委託給財富優勢方行使。

張母公開信是否侵權?

近兩個月來,娛樂圈發公開信確實比較多。張母選擇在媒體發公開信方式來解決家事,指責馮軻欺騙女兒讓其當了第三者,吞了女兒公司股份,不是一個可以把女兒託付終身的男人。對於公眾人物而言,如此指責的負面影響不可謂不大,此舉是否構成侵權?

李銀華律師認為,儘管張母的公開信表述比較犀利,但只是在陳述自己的感受,其中內容始終是表達個人意見,提出反對女兒結婚的意見,並非阻止他們結婚。法律上,名譽侵權指的是有侮辱、誹謗他人行為,而從馮軻的回覆來看可以印證張母所言並無不妥。儘管張母沒有侵權,但他並不建議採取這種方式:對於影響家庭關係和諧的事,我們還是建議雙方當事人私下協商比較好。公開信方式只能讓明星成為公眾的談資,影響明星個人的發展。

而馮軻聲明最吸引大眾眼光的要數那份《意外事故遺囑》,遺囑明確約定:如果馮軻遭遇意外,身故後名下所有遺產,均歸屬張靚穎。

現在許多夫妻簽署共同財產協議時,也會考慮到繼承的法律風險:考慮到工作壓力大的猝死風險和交通事故等風險。

比如有些夫妻的財產協議會約定如果意外去世,從父母繼承所得的財產歸還父母所有。

根據馮軻披露的情況,他已經做了一份遺囑,但馮軻沒有進一步披露遺囑是否做了公證。根據《繼承法》,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字並註明年月日;而代書遺囑應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於馮軻沒有進一步披露遺囑的形式和細節,所以無法進一步評判。

至於馮軻把遺囑保管在家中保險箱內,從法律專業角度看,並不十分科學。遺囑的保管很有學問,最好多準備幾份,其中有一份保管在中立的第三方處,避免遺囑發現後被利害關係人藏匿或銷燬。

另外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新遺囑是可以覆蓋舊遺囑的,也就是說,馮軻仍然有權在以後通過新的遺囑來取代現在已經做的遺囑。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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