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兩性

北京時間10日傍晚,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揭曉。瑞典皇家科學院宣佈,授予奧利弗·哈特和本特·霍爾姆斯特倫,以表彰他們在契約理論方面的研究貢獻。
“契約”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無處不在,買賣房子是一種契約,夫妻結婚也是。 以下這篇文章就是討論婚姻的契約本質。北大國發院教授薛兆豐認為,婚姻中也存在“敲竹槓”,也要遵循契約精神,做到“重合同,守信用”。
原文發表於2009年《21世紀財經報道》

大家在爭論《婚姻法》修改草案,焦點是“判決離婚”更難好不好。有人崇尚道德約束,主張嚴懲婚姻中“有過錯”的一方;也有人崇尚自由,認為法律應該寬鬆對待“人性的張揚”。這兩種觀點,各有適用的場合,也有不適用的場合。那麼,難道就不存在中間道路,可以兩全其美嗎?――我們先從“敲竹槓”入手。

婚姻中的敲竹槓

什麼是敲竹槓?兩個農民約好長期合作:一個負責施肥,另一個負責收割。施肥在先,收割在後。但是,施肥者一旦作完貢獻,就再也沒有辦法收回了。屆時,主動權就掌握在收割者的手裡。收割者會萌發反悔的意圖,不按約定的數額給予補償,甚至乾脆把先前的施肥者一腳踢開。這就是制度經濟學廣泛討論的“敲竹槓”行為。

我們知道,男女的“黃金時段”是不同步的。女性的黃金時段來得早:美貌、膚色、身材、生育、哺乳,都集中在青年時期,到中年就已經大功告成。男性則相反:風度、事業、財富、經驗,往往要到中年以後,才初露端倪。事業有成的中年丈夫,拋棄早年為家庭貢獻良多的妻子,是常見的“敲竹槓”行為。美國一些統計表明,儘管離婚要分家產,但離婚後,男性往往還是過得更好,女性則往往更糟。

男女結婚,圖的就是長期的合作和保障。婚姻契約是“終生批發的期貨合同”。一個52歲的已婚者,是否應該為自己25歲時簽定的婚姻契約負責呢?當然應該負責!所謂“負責”,就是指破壞婚約的人應該承擔較重的代價。

特別要向開明人士指出,每個人都應該努力做到“重合同,守信用”。這並不是“封建守舊”,也不影響大家展現人性。在期貨市場上,你可以袖手旁觀,不參與買賣――這叫“個性自由”。但是,一旦作了承諾,到時間就要交貨,你不能到那時才說“人性的張揚”,拂袖而去――這叫“不守信用”。

當然,根據現行的法律,婚姻是“可撤銷”的。但是,既然婚姻是一份長期契約,而且婚姻中常常出現“敲竹槓”現象,那麼《婚姻法》在容許離婚的大前提下,對“判決離婚”增加一些障礙,向“被敲竹槓者”提供更多的照顧,讓“違約者”承擔更大的代價,從而補償他們“不守信用”對對方所造成的損失,就都是合理的設計了。

各人對變法的對策

那麼,對“被敲竹槓者”的照顧,或者對“違約者”的懲罰,多少才算“恰如其分”呢?永遠不知道。在這方面,沒有“科學原理”或“國際標準”可供推斷。我國《婚姻法》最後的修改結果,將與各種力量的造勢和立法者的個人偏好有關。

但是,那不要緊。不管《婚姻法》修改成多嚴厲還是多寬鬆,受影響最大的只是頒佈法律時已經結婚的人。對於尚未結婚的人,他們會審時度勢,調整策略,合理預期,保護自己。隨著時間的推移,各人生活的甜酸苦辣,將逐漸回覆本來應有的程度。離婚變得更難以後,離婚的人的確會減少,但結婚的人也會減少,而現在不結婚或推遲結婚的人,或許就是法律修訂前容易離婚的人。

如果離婚更難了,那麼自認為“前途看漲”的人,擇偶就會更加謹慎,結婚的平均年齡就會推遲,選擇不結婚的機率就會增加。相反,如果離婚將來更容易了,那麼年輕女子擇偶時,就會更加謹慎,“可靠”、“有安全感”、“有責任心”、“事業已經定型”等品質將更受歡迎;而“浪漫”、“有才華”、“英俊”、“有氣質”等品質則會貶值。

寬容多元生活方式

現在中國出現的離婚率上升的現象,不是法律不夠嚴密造成的,而是因為人口流動,經濟起飛,生活狀況和生活觀念急速轉變等因素造成的。平均每個人一生中的伴侶數目將要增加,那是難以阻擋的趨勢。修訂法律並不能改變這個現實。法律修訂後,問題不會消除,而只會以別的形式出現。

為了方便,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社會上適婚男女長期保持1:4的比例,男少女多,那麼規定“一夫一妻”有用嗎?只能好象有用。婚外情將很普遍。如果加強監控和懲罰,那麼男人們就索性不結婚。不管怎樣,每個男人平均要應付四個女人的結果不會改變,改變的只是什麼方式罷了。戰後一些男丁銳減的國家,提供了類似的例證。

我們可以修改婚姻法,使婚姻契約變得更莊嚴和神聖。但這麼做,人們就不輕易結婚了。於是,社會就應該一併寬容地接受其副作用,即“婚姻的替代形式”將會增多,包括同居、一夜情等等。這些兩性關係的共同特點,就是當事人都是自願的。只要是各方當事人都自願、默許、或容忍的關係,法律就不應貿然通過“公訴”的方式來干預,因為那些是“沒有受害人的違法”。

要是可以自主挑選婚約範本就好了。婚姻法最好給簽定婚姻契約的當事人留一些空間,讓他們自己定製某些細則。我們跑到婚姻登記處,挑選滿意的婚約範本,向範本的設計者交納一筆專利費用,酬謝他巧妙周密的設計;再向政府交納一筆管理費用,抵償政府監督契約執行的成本。到時候,雖然簽定了“海枯石爛婚”,但還是要提出離婚?那也是允許的,只是得傾家蕩產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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