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兩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第14批5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旨在明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10月5日《南方都市報》

對於一直關注影視明星王寶強與馬蓉離婚案的廣大網友來說,轉移資產離婚時可判淨身出戶的案例,無疑有十分針對性的指導作用。因為在王寶強與馬蓉離婚案中,吸引大眾眼球之一的說法就是,馬蓉轉移、隱匿了資產。

從法律角度說,夫妻一方轉移資產的,離婚時可以判處淨身出戶,這一直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從來不是新規,這起

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指導案例也是根據現有的法律條文判決的。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但在司法實踐操作中,轉移資產的一方往往很少被判處淨身出戶。因為現有的法律條文和司法指導案例並沒有明確指出夫妻一方有轉移資產行為的,在什麼情況下少分財產,什麼情況下不分財產,判處淨身出戶,只是籠統規定有轉移資產行為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這才是讓各級法院在離婚案判決中為難的地方。而且,不管是哪一方轉移資產,法院為了讓轉移資產的一方在離婚後依然可以維持生活,以及照顧女性,很少對判轉移資產的一方直接淨身出戶,基本上還是可以分到一部分財產。

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存在轉移資產行為的,往往是在離婚之前就選擇轉移資產,甚至謀劃的時間和跨度比較長。但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在“離婚時”也就是上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期間,存在轉移資產行為的,才會少分或不分財產,而對離婚前存在轉移資產行為的並不追究。而且,婚前長時間轉移資產的,如果不主動說出來,一般很難全部追回來。這起“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指導案例,明確了“離婚時”包括了離婚訴訟前轉移資產,同樣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少分財產或淨身出戶,這才是這則案例最實際的指導意義所在。

當然,應當看到,對於存在轉移資產行為的在什麼情形下可有直接判處淨身出戶,不能只是靠一則籠統的案例指導,還有必要進一步出臺細化標準,讓庭審法官能夠更好的操作和把握,真正有利於懲戒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行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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