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論
自上個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 〔2016〕311號”文發佈第14批指導性案例後,有媒體以“最高法發佈案例:離婚轉移財產可判淨身出戶”為題進行跟進報道。甚至有人將此指導性案例與王寶強、馬蓉離婚案結合起來,認為是最高法對“寶馬案”的間接回應。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文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可見,“離婚轉移財產可判淨身出戶”不過是早已有之的明文規定。
問題在於,審判實踐中法院對於轉移財產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大多數只是判決略微少分、略加懲罰,真正判決“淨身出戶”的幾乎沒有。現實中,一方惡意轉移財產都是揹著另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但在訴訟過程中,卻需要另一方舉證證明對方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如果舉證不能,那麼一方轉移的財產就不能被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誠信、抱有惡意的一方反而能輕易獲利。《婚姻法》立法時正是考慮到了一方轉移財產給對方造成的舉證困難和利益損害,才規定了“少分或不分”這一懲罰性分配機制。
最高法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往往結合時下的社會熱點和審判中的爭議焦點,直接體現了最高法院的價值取向,對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均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參照作用,這個步子還可以邁得更大些。這個案例只是在鼓勵各級法院可以勇敢的判決“少分”,尚未激活“不分”的條文規定,在力度上還可以進一步加強。期待最高法早日發佈“離婚轉移財產被判淨身出戶”的指導性案例,這樣的案例更需要最高法的背書和倡導。
□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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