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第14批5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旨在明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該指導性案例從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發,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離婚時”做出了合理解釋,有利於懲戒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行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
西方的“判例”具有法源的地位,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可以直接適用。而在現階段的中國,“指導性案例”分為三種,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布,並且尚未在司法實踐中應用。
指導性案例對減少“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具有實際意義。目前國內的法學家中國指導參考典型案例全庫軟件中收錄的判例均有案件評析和本判例確定具體判裁原則闡述。指導性案例對案件辦理、審理、學術研究及教學具有非常高的指導作用;判例與引用法規直接連接,每篇判例可評註,具有安全備份和自助收藏功能。適合公檢法系統、律師、法律顧問等專業法律人士使用,對於法律院校師生以及其他法律愛好者也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製作主體不同。一般的案例各級人民法院都可以製作,並且法學院校、各級法院以及民間組織都可以彙編以供參閱與研究。在普通法國家,各級法院的判決都有可能成為判例,只要沒有被後來的判決明確推翻,任何判決都具有先例價值,因而都應被以後的判決遵循;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最高權威,所有其他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都必須服從,有些問題如果不存在最高法院的先例,則下級法院的相關判決就成為判例。指導性案例的判決可以來源於各級人民法院,但指導性案例的選擇、確認、製作、發佈以及廢止等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
其次,性質不同。一般的案例本質上是一種供教學、研究、參閱的資料,既不是司法解釋,也不是法律,一些地方法院試行的“參閱性案例”、“參閱判決”等,雖然試點法院規定了其在轄區內的“約束力”,但究其本質而言,仍然只是一種參閱、研究資料。普通法上的判例是法官造法的結果,是法律的主要淵源。案例指導制度的性質主要是適用法律上的指導,不是“法官造法”,不存在創設法律的問題。有觀點認為,指導性的案例應成為我國司法解釋的主要形式;也有觀點認為,指導性案例一般不能作為司法解釋的一種形式。
再次,製作要求不同。一般案例在製作或撰寫方面沒有統一的格式要求,國內的教學案例的內容通常包括案情(爭議焦點或難點)、裁判以及評析三塊,各地法院編撰的“參閱案例”、“先例判決”大致包括案情簡介、判決書、裁判要點摘要(提示)等內容,也沒有統一的做法。普通法上的判例實際上就是先在的判決,並且該判決作出後不再需要經過“專門的製作程序”即可成為先例;判例當中哪些內容是規則性的,後來者必須遵循,哪些內容是附帶性,僅具有說理作用,則必須依賴於司法上的“區別技術”。關於指導性案例的製作,雖然沒有形成統一的格式要求,但這是構建案例指導制度的重要一環,必須要明確一致。
最後,效力不同。一般的案例不是法律淵源,談不上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公佈的案例一般被認為具有參照、參考、借鑑或者示範的價值。普通法上的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淵源,未經推翻之前,法院在判決類似案件時必須遵從。指導性案例的效力不同於普通法上判例的效力,但也不同於一般的案例的效力,“實行案例指導制度,是一個折中的制度選擇。它既表達了我們所欲實行的是一種‘案例’指導制度,而不是完全的‘判例’指導制度,同時也表明我們與過去有不同,要將‘案例’上升到能夠‘指導’以後法院審判工作的地位,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僅僅起到‘參考’的作用。”
編輯: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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