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鄧學平
自上個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6〕 311 號”文發佈第14批指導性案例後,各大媒體紛紛以“最高法發佈案例:離婚轉移財產可判淨身出戶”為題進行跟進報道。一時間,不少人認為最高法創造了新的裁判準則。甚至有人將此指導性案例與王寶強、馬蓉離婚案結合起來,認為是最高法對“寶馬案”的間接回應。
自媒體時代,輿論有其自發性和多樣性。但對於嚴肅的司法問題,仍需要結合現有法律規定和最高法發佈的案例本身實事求是地進行探討和解讀。實際上,最高法發佈的案例從始至終都未出現“淨身出戶”的表述,判決結果也只是對故意轉移財產的一方離婚當事人在分配財產時進行了酌情“少分”。因此,將最高法新近發佈的指導性案例與“離婚轉移財產可判淨身出戶”的結論進行關聯實乃“標題黨” 們的人為編撰。
儘管如此,“離婚轉移財產可判淨身出戶”的說法並不算錯。從法律依據上看,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文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如果法院判決“不分”,那麼“離婚轉移財產” 就將真的要面臨“淨身出戶”的處境。
可見,“離婚轉移財產可判淨身出戶”不過是早已有之的明文規定,並非最高法新近創造的裁判規則。
問題在於,審判實踐中法院對於轉移財產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大多數只是判決略微少分、略加懲罰,真正判決“淨身出戶”的幾乎沒有。毫無疑問,法院如此判決會在客觀上縱容一方惡意轉移財產。現實中,一方惡意轉移財產都是揹著另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
但在訴訟過程中,卻需要另一方舉證證明對方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如果舉證不能,那麼一方轉移的財產就不能被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誠信、抱有惡意的一方反而能輕易獲利。《婚姻法》立法時正是考慮到了一方轉移財產給對方造成的舉證困難和利益損害,才規定了“少分或不分”這一懲罰性分配機制。
立法意圖和司法實踐之間的分野和隙痕,部分源於成文法國家普遍存在的法律解釋難題。法律條文是抽象穩定的,而現實生活是複雜多變的。三段論式的法律適用,必然要求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然而我們國家無論從理論還是制度上,都不願明確承認法官具有解釋法律的權力。這導致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往往需要最高法院發佈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如果沒有可供援引的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法官寧願做出保守或者穩妥的判決,以規避自身的責任或風險。
比如《婚姻法》雖然明文規定對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判決“少分或不分”,但對於什麼情況下可以“少分”、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分”、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予“少分或不分”等都未明確。在此情況下,為了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併兼顧形式公平,大多數法官選擇判決酌情略微“少分”就不意外了。
最高法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往往結合時下的社會熱點和審判中的爭議焦點,直接體現了最高法院的價值取向,對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均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參照作用。
在此意義上,關於最高法最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是在迴應“寶馬案”財產分割爭議的說法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如果“寶馬案”中確實存在如傳聞中的轉移財產行為,那麼從最高法傳遞的信息來看,應當是支持判決惡意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
最高法的判例在朝著制裁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向上邁出了謹慎的一步,這個步子還可以邁得更大些。這個案例只是在鼓勵各級法院可以勇敢的判決“少分”,尚未激活“不分”的條文規定,在力度上還可以進一步加強。
實際上,我們需要更多的法院判決“不分”和“淨身出戶”,因為我們必須告別司法疲軟、向惡意和不誠信的頑疾宣戰。期待最高法早日發佈“離婚轉移財產被判淨身出戶”的指導性案例,這樣的案例更需要最高法的背書和倡導。
作者: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鄧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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