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修蛟
01
#愛問小婚家#
我老公在小孩剛出生的時候就離家出走了,拋棄了我們,到現在已經快兩年了。我已經到法院起訴離婚了,但他在有意迴避我們,找不到人,法院傳喚也不來,然後還是缺席宣判離婚的。現在我想把孩子的姓名和戶籍都改成我的,應該怎麼辦,希望您們能幫幫我。
小孩的戶籍理論上與撫養權的確定沒有必要的關係,比如戶籍登記在一方的名下,法院也可以把小孩的撫養權判決給另一方,但是判決之後,小孩的戶籍可以隨遷撫養的一方,判決生效後可以直接去戶籍地派出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諮詢者的情況應該是事前在法院判決離婚的時候,應該同時有判決撫養權,而且因對方下落不明,撫養權應該歸女方所有。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拿生效的判決書,去戶籍地把小孩戶籍遷移到你名下。
但小孩的姓名更改,則是一件比較麻煩的事情。我國的婚姻法規定是子女可以跟父姓,也可跟母姓,但是一旦已經進行戶籍登記,需要父母雙方同意方可更改子女的姓名。過去的司法實踐一般是,如果小孩由撫養方已實際更改,不帶養的一方提出異議,公安部門、法院都不支持再行更改回來;但如果尚未更改的,如果戶籍登記部門以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拒絕辦理小孩的姓名更改登記手續,則這樣的理由同樣會被法院支持,想單方更改子女姓名,則變成不可能了。
諮詢者可向子女戶籍登記部門詳細詢問,並書面提出更改的理由,比如對方下落不明、完全不盡撫養義務、子女姓名對現實生活、上學有嚴重影響。如果戶籍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變更登記,則可以向法院起訴,爭取獲得法院支持。
02
#愛問小婚家#
老婆起訴我離婚,目前是第一次起訴我已經拿到法院的傳票。我不去法院會判離婚嗎?
我有婚外情她有證據。有7歲的兒子,我老婆想要撫養權。撫養權我肯定不會讓給她。我兒子從小到大都是我爹媽帶大的。對了我是農村的,我們那邊一般是兒子歸男方,女兒歸女方。但是如果是法院來判的話,一般會咋判呢?
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是查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司法實踐中,很多婚姻案件在第一次訴訟時,由於一方舉證的困難,往往不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所以法院往往在被告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認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判決不予離婚。
但是,即便當事人不同意離婚,也不應該不出席法庭的審判活動,因為不出席法庭,首先意味著你不尊重法院的審理,其次,意味著你放棄對案件的舉證、質證,也就是說,你缺席法庭審理,就是放棄了對原告方的主張提出不同意見、對原告方的證據放棄質證的權利,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會認可原告方的主張與證據,這對缺席的一方是很不利的。
你如果有婚外情,且你妻子有相應的證據,說明她可以有較充分的證據證明因為你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已實際破裂,你若不出庭向法官陳情,全力挽救婚姻,則法官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大。
2-10歲的子女的撫養權確定,以“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為原則。父母的工作、收入、居住條件、個人品德、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與小孩共同居住的情況,等等,這些都是法庭考慮的撫養條件的各個方面。
你父母從小協助你們帶養小孩,與小孩建立了深厚感情,也與小孩有了一個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環境,這個對你爭取撫養權是一個較大的優勢。至於農村對小孩撫養權的觀念,理論上法庭不太可能考慮這個情況。
建議你積極應訴,如果認為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你應該全力挽救婚姻,挽救家庭;如果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則努力爭取小孩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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