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兩性

“假結婚”的潛在法律風險

所謂以購房為目的的“假結婚”,簡單地說,是指一方以取得購房資格為目的而與有購房資格的異性登記結婚,但互不行使夫妻權利和義務的民事行為。這種所謂的“假結婚”,其“假”僅限於建立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之間,而從法律上來說,雙方卻是名副其實的夫妻,因此,這種所謂的“假結婚”,是蘊含著巨大的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在:

1、一方“假戲真做”的風險

如前所述,這種所謂的“假結婚”,其完全具備婚姻關係的形式和實質要件,而一旦其中一方當事人尤其是男方“假戲真做”的話,那麼另一方的權益將難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目前,我國刑法對“婚內強姦”尚無明確規定,刑法學界和實踐中對“婚內強姦”一說也是有爭議的。不僅如此,如不幸遇到無賴之徒,那麼對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也將產生一定的困擾。

2、一方不配合離婚的風險

既然是假結婚,那畢竟是要經歷離婚程序的。可萬一不幸遇到那種無賴不願離婚呢?或者附條件的離婚呢?即:提出某種苛刻條件如支付一定數額的錢財方同意離婚。遇到這樣的人,那是既耽擱了自己的青春,又有可能破財,可謂得不償失。

3、財產的風險

“假結婚”是手段,買房才是目的。而以“假結婚”的形式獲得購房資格的人士,其購房自然是在登記結婚之後進行的,那麼風險便也隨之而來,其風險主要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所購房屋的風險;二是對方可能所負債務牽連的風險。先說所購房屋的風險,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置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一方以“假結婚”的形式購得的房屋可能會成為雙方的財產,當然,這方面的風險還比較好防範,只需雙方在購房前簽訂一份協議對所購房屋的所有權進行明確約定即可。但是如果對方因為欠債而被第三方訴諸法律的話,那麼以“假結婚”的形式所購的房屋,則極有可能成為第三人採取保全和執行的標的物。儘管“假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可能簽有協議對彼此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這樣的協議只在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以“假結婚”的形式購房的一方則極有可能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

“假離婚”的潛在法律風險

談完了“假結婚”,再談一下“假離婚”的風險。“假離婚”也同樣存在上述三個方面的風險。實踐中常有一些別有用心之徒,其早有離婚的念頭,只是一方面擔心對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面擔心因離婚而破財,或擔心掙不到小孩的撫養權,於是便以“假離婚”購房為由,從而假戲真做,以達到其真離婚的目的。而這樣的人通常是早有預謀,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對自己一方較為有利,因為是“假離婚”嘛,對方一般也都沒有戒心,對協議條款不怎麼上心,哪怕是“南京條約”也都不介意。結果是:離婚協議簽訂之後,一方若想復婚,另一方要麼以各種理由拖著,要麼明確表示不同意復婚,從而弄假成真,假離婚成了真離婚,受害一方是既賠人又破財,可謂“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即便是復了婚,但已經分割的財產不再是雙方的共同財產,而變成了一方的婚前財產,如若再次離婚,另一方的利益必然受損。這樣的案例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

當然,“假結婚”和“假離婚”方式購房的法律風險可能還遠不止這些,或許還有連筆者都沒有想到的各種風險。儘管如此,筆者認為:這類風險還是可以防範的,筆者撰寫此文的目的,也是想提醒那些試圖以“假結婚”和“假離婚”形式購房的人士,如果非得完成在上海等限購城市“安居”的心願,那麼在進行相關交易時一定要慎重,睜大雙眼,必要時聘請法律專業人士把關,以免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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