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隨著各種調控傳聞的不斷被放大,上海離婚買房也進入白熱化放量衝刺階段。上海多個婚姻登記中心從上週末開始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協議離婚高峰:浦東上週六一天超過近百對夫婦協議離婚,楊浦則有97對夫婦協議離婚,是平時的三倍。昨天是週一,排隊離婚依然在繼續。目前部分民政局已掛出停止辦理離婚業務的免戰牌。
每次房產、計生、戶口政策的變動,都會引起中國式假離婚的“月經潮”。這事情,動不動就來一下,一來就要痛幾天,刺激全民的神經。
然而,對於“假離婚”的法律風險,大眾仍然存在很多誤區。
誤區一:假離婚後,一方不復婚,可以要求撤銷離婚證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以及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據此,筆者認為“自願”才是離婚的生效要件,只要雙方自願同意結婚或離婚,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了婚姻登記即有效,而不問婚姻背後的真實意圖。此外,《婚姻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只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和因脅迫結婚的可撤銷情形,並沒有賦予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確認虛假合意結婚或者離婚效力的權利。
本著婚姻自由的原則,在婚姻登記管理相關行政法規的演變過程中,也進一步反映出了國家已經不再幹預當事人離婚的內在動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現生效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已經取消了上述規定。因此,當事人想以虛假離婚為理由,請求民政局撤銷離婚登記也沒有法律依據,更不用說通過行政訴訟方式撤銷離婚登記了。
誤區二:一方不復婚,離婚協議無效?
在很多離婚後財產和撫養權糾紛中,很多假離婚的當事人都以假離婚為由主張“離婚協議”無效。但是,很多均面臨一個問題:
沒有證據證明這是基於假離婚(受到欺騙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
然而,即使有證據證明這是一份假離婚協議,其效力如何呢?
離婚協議分三個部分:
1解除婚姻關係的約定。這必然有效,不受影響。2請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之規定,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主張撤銷並重新分割財產。3子女撫養的約定。如確實有證明表明這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三)“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主張該約定無效。一般而言,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已經照顧子女一段時間,主張約定無效的一方需要進步一提供其更加適合撫養子女的證據。
誤區三:可以針對一方不復婚約定違約金或賠償
約定一方必須復婚,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規定,嚴重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將違約金和賠償金跟是否復婚掛鉤,屬無效約定。
假離婚除了會帶來法律風險之外,還有可能釀成慘劇。
《揚子晚報》2015年4月13日報道:一男子為了申請廉租房和老婆假離婚,結果弄假成真,前妻居然在外面和別的男人好上了,孩子也不管了。他為此和“老婆”發生激烈爭吵,進而動起手來,幾拳下去,“老婆”抱著腦袋蹲在了地上,昏死了過去。送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看到這裡,筆者不禁為這些鋌而走險假離婚的捏把汗。人沒了感情,可以離婚,畢竟婚姻自由的。但以欺騙的方式,使得對方人財兩空,未免太無恥。受感情上的欺騙,綠帽子高高戴,最終人財兩空,正常人都難以接受,以致採取過激的手段維權。筆者認為,除了上面感情的因素外,或許法律上的因素就更為重要了。當你想通過法律途徑挽救這段婚姻的時候,法律告訴你:離了就是離了,無所謂真假!想以虛假離婚唯由撤銷離婚證,沒門!當人失去了法律救濟後,想不發瘋都難!
所以,莫拿離婚當兒戲,人財兩空鬧命案。如果確實需要假離婚的,建議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將風險降到最低。
補充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1明確記載假離婚的性質和目的。如:雙方簽訂該離婚協議,並非為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而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將簽訂離婚協議的背景和來龍去脈說清楚。2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為了本次離婚而簽訂的離婚協議關於財產和撫養權方面的約定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3離婚後購置財產和收入的權屬。如雙方是為了購置房子而假離婚的,有必要約定將來購置房子的歸屬以及復婚前的收入的歸屬。4一方離婚後不復婚的法律責任。面前已經說過,與復婚直接掛鉤的法律責任,嚴重限制了人身自由,屬於無效的約定。若夫妻一方擔心離婚後另一方不肯復婚,應該藉助離婚後同居關係的財產分割來處理。因為不復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解除同居關係,而解除同居關係期間的財產是可以做事前約定的。這個約定的條款需要十分具體和完善,措辭不能跟限制人身關係掛鉤,難度較高,可以找這方面的律師起草有關條款。(作者吳傑臻律師)文章來源:www.110648.com 法律諮詢找“要要靈律師幫”,期待與您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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