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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孩子或將有民事行為能力 這一步跨得是否大了些

“草案一下子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週歲下降為六週歲,我認為存在重大制度風險。”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蘇澤林表示。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草案將此規定修改為,“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草案明確提出:不滿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據瞭解,此前我國民法學界起草的多個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也基本採取了上述設計。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組織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就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界限從十週歲降為六週歲。

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週歲”降到“六週歲”,主要考慮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年滿六週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於掌握、執行。

蘇澤林說,《民法通則》把十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起點是有道理的,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滿十週歲的人,一般已經完成了初級小學的教育,進入了小學的高級教育階段,有了一定的知識積累。二是滿十週歲的人單獨接觸社會的機會相對較多,有了一定的社會閱歷,能夠初步瞭解自己行為的一般性質和相對後果。從實踐來看,這樣規定符合我國實際情況。草案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從十週歲降到六週歲,也就有可能讓幼兒園的孩子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這樣規定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徵、不符合實際。

蘇澤林建議維持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如果一定要修改,建議降到八歲,六歲上小學,八歲上小學二年級,初步具備了一定知識,也有一定的社會閱歷。

蘇澤林委員的這一建議得到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的贊同。何曄暉委員提出,考慮當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認識能力有所提高,草案就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降到可以入學的六歲的法定年齡,“這一步是不是走得快了一點?建議下降到八歲,六歲小孩可能還沒有走進校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許振超也認為,從十週歲調整到六週歲的理由之一――“目前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成熟程度、認知能力有所提高”有些片面,“現在學校裡、社會上六至十歲的孩子出問題確實比較多,但實際上是反證他們的心理、生理都不成熟,認知能力都不夠”,他說,“要拿出足夠的證據說明六週歲足夠承擔(一定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把沿海發達地區的一些‘神童’的情況概括到全國。”

全國人大代表孫菁表示,我國不同地域、民族、教育環境下的六歲未成年人的認知和辨識能力是有差距的,定的年齡過低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甚至為一些欺詐行為留下藉口。

草案還規定,“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此,許為鋼委員認為,對十六歲至十八歲按收入判斷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不合適,按照草案目前的規定,一個人沒有考上大學,去工作了,他有收入了,就要對自己的行為完全負責任了,但另外一個考上大學的人,應該是認知能力更強的人,他因沒有收入就可以對他的行為不完全負責任。

孫菁表示,在校園暴力頻發的當下,對此作出規定更應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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