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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在線北京6月28日電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 記者 王亦君) “草案一下子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週歲下降為六週歲,我認為存在重大制度風險。”今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蘇澤林表示。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草案將此規定修改為,“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相當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向下調整,從10週歲改為6週歲。與此相呼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上限,也從現行法律的10週歲,調整為6週歲。草案明確提出:不滿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據瞭解,此前我國民法學界起草的多個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也基本採取了上述設計。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組織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就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界限從十週歲降為六週歲。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週歲”降到“六週歲”,主要考慮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年滿六週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於掌握、執行。

蘇澤林解釋說,設置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目的,在於確保交易的公平和交易安全,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把10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起點是有道理的,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滿10週歲的人,一般已經完成了初級小學的教育,進入了小學的高級教育階段,有了一定的知識積累。二是滿10週歲的人單獨接觸社會的機會相對較多,有了一定的社會閱歷,能夠初步瞭解自己行為的一般性質和相對後果。從實踐來看,這樣規定符合我國實際情況。

草案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從10週歲降到6週歲,也就有可能讓幼兒園的孩子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這樣規定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徵、不符合實際。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6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地方的兒童可以推遲到7歲。也就是說,6週歲是上小學的最低年齡。不滿6歲是不允許上學的,他們每天由家長陪伴而行,沒有機會、家長也不敢讓他們獨立接觸社會,更談不上社會經驗,沒有承擔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閱歷和起碼的文化知識。

蘇澤林認為,賦予6週歲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合適的,也不利於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不能簡單地把民事行為能力理解為“打醬油”,建議維持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如果一定要修改,建議降到8歲,6歲上小學,8歲上小學二年級了,初步具備了一定知識,也有一定的社會閱歷。

蘇澤林委員的這一建議得到了部分委員和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的贊同, 何曄暉委員提出,考慮當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認識能力有所提高,草案就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降到可以入學的6歲的法定年齡,“這一步是不是走的快了一點?建議下降到8歲,6歲小孩還只是個兒童,可能還沒有走進校門。”

李連寧委員表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可能將來要跟刑事責任年齡對應起來,下降這個年齡以後,究竟是對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利還是不利?利多還是利少?“應當要進行評估,不是簡單的因為現在孩子聰明瞭,就下降年齡限制。”

草案同時規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李連寧提出,什麼叫純獲利?現在童星很多,叫不叫純獲利?還是僅僅接受贈與?接受贈與,是否有可能為行賄提供依據,“草案一定要謹慎規定這個年齡”。

全國人大代表孫菁表示,我國不同地域、民族、教育環境下的6歲未成年人的認知和辨識能力是有差距的,定的年齡過低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甚至為一些欺詐行為留下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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