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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草案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調低為6歲是否合適?總則草案的一些規定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

多大的孩子去打醬油,其民事行為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是10週歲。

民法總則草案將這一下限下調至6週歲,規定: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草案降低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我認為存在重大的制度風險。”蘇澤林委員說,設置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目的,在於確保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現在草案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從10歲降到6歲,也就是把小學生變成幼兒園的孩子,讓他們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徵。

許振超委員說,現在很多孩子6週歲開始上小學,字都認不全,不一定會算算數,什麼法律都不知道,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調,我認為理由很牽強。這個年齡問題要好好論證一下,看看劃線是否能在6週歲。

還有委員認為,6週歲是上小學的最低年齡。在上學之前,孩子們每天由大人陪伴,也沒有機會獨立接觸社會,更談不上社會經驗,沒有承擔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閱歷和起碼的知識。賦予6週歲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並不合適,也不利於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

陳國令、嚴以新、蘇澤林等委員建議,將年齡下限調到8週歲,或者恢復到現行法律規定的10週歲。因為孩子們上了小學,對社會和行為的認知加強了,比6週歲更合適。

此外,民法總則草案中的監護問題,也是常委會委員們討論的重點內容。監護是為那些欠缺參與社會交易和生活能力的人所設定的輔助與保護機制。圍繞監護人的確定這一核心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紛紛提出建議。

何曄暉委員說:“現在的監護權和監護人的確定,基本上是以血緣關係或親屬關係為主來確定的,但從我國目前的家庭情況看,獨生子女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很多人沒有兄弟和姐妹。所以,對於親屬之外的監護人怎麼設置顯得很重要。”

根據草案規定,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或指定。

何曄暉認為,目前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很多地方的居委會和村委會條件有限,很難承擔起這項工作,建議取消由村委會、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明確由民政部門或人民法院承擔這項工作。羅亮權委員也認為現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能力有限,這樣規定要慎重研究,否則難以抓落實。

還有一些常委會委員非常關心監護啟動問題,建議做出詳細的、可操作的明確規定。任茂東委員說,草案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如何啟動沒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就有可能出現監護人濫用職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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