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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6月28日消息(記者侯豔 劉會民 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昨天開幕,備受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正式亮相,成為最受關注的草案,這意味著編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已經紮紮實實邁出。

民法總則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對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進行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的作用。民法總則草案共11章,186條。

在民法總則中有一章的內容是自然人。通俗地講,自然人就是指我們每一個作為個體的人。草案中明確,“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那麼,對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民法總則又有哪些新的規定?未來將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

熱點一、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在很多繼承案件中,是否要為“遺腹子”保留財產份額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分析指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軼分析認為,胎兒出生是活體的話,出生前就視為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把“胎兒出生是活體”作為出生前就進行保護的前置條件。

熱點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十週歲下調至六週歲

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李適時分析指出,草案將民法通則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10週歲降到6週歲,主要考慮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

這樣的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年滿六週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於掌握、執行。

對此,王軼表示,六週歲就上小學一年級了,從生理、智力,各方面發育的狀況來講,完全可以做一些跟他的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在比以往相對廣泛的範圍裡,擁有自己作出決定的機會和空間。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分析表示,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你的行為能力跟你的行為結果是有關係的,如果滿六歲了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你的行為,在跟別人交往的時候,就要承擔責任。

熱點三、監護制度進一步完善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礙等情形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這部分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予以彌補。草案針對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對監護制度作了完善。

李適時認為,增加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以強調家庭責任,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民法總則草案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範圍,這有利於應對我國人口老齡化,更好維護老年人權益。

王軼分析指出,一種成年監護制度是,在一個成年人具備完全行為年齡的時候,他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通過協議方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一旦他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了,通過協議所確立的監護人就可以去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這對於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很重要的。

民法總則草案調整了監護人的範圍,放棄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單位有擔任監護人的職責”,而是規定有關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

李永軍分析表示,配偶、父母、子女。沒有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還有其他近親屬、其他親屬、密切朋友願意承擔責任的,如果這些都沒有的話,還有村委會、居委會、民政部門,比較廣泛。

近年來,父母等監護人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時有曝光,民法總則草案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李適時分析指出,針對實踐中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有發生的情況,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並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做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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