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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千呼萬喚民法總則草案終於出爐。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大立法工程,《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綱,對整個《民法典》的編纂意義重大。《民法總則(草案)》有哪些亮點?會對你我的生活產生什麼影響呢?

《民法總則(草案)》出爐 七大變化將影響你的生活

1、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草案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權利能力是一個人能否享受民事權利的前提,如果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則無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草案)》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

凡是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都視為他已經出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十週歲下調至六週歲

草案第十八條: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條:不滿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在之前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草案)》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3、法律明確“生活無法自理的老年人須得到監護”

草案第二十條:不能辨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草案此次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範圍,這意味著有利於保護這些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更好維護老年人權益。

4、法人將只有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

法人是法律擬製的“人”,是為了各類組織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而設計的制度。過去對法人的分類有多種不同認識,學術界對此爭論較多。

此次草案認為,經過反覆比較,應按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草案認為,這樣的劃分既繼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同時這樣的分類也合於我國的國情。

其中,關於非營利性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

5、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將正式成為權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知識產權包括)數據信息;

近年來,關於虛擬財產的糾紛層出不窮,同時大數據的運用已經高度嵌入人們的生活,但關於它們的法律性質目前還十分模糊。為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做出規定

6、破壞環境者,新的民事責任可為“修復生態環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

針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草案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而不像過去只靠賠償了事

7、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至三年

訴訟時效是為了避免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督促其行使權利而設計的制度,一旦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後,權利則不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司法實踐中普遍反映的兩年的權利行使時間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適當延長,從兩年的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民法典》有“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之稱,大到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間的經濟糾紛,以及我們的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幾乎我們做的每件事,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據和規則。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軼分析,每個人出生以前就開始跟民法打交道了,去世以後還要跟民法打交道,比如對死者名譽權的保護。在很多國家和地區,《民法典》都被視為一部權利的宣言。在所有的部門法中間,民法體現了對“人”全面的關懷。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之所以備受關注,是因為它要確立我國要奉行的立法哲學,通過確立民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則、法律制度,來表達對現在所面臨問題的基本看法和態度。

《民法總則》――千呼萬喚始出來

從195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立法機關先後三次組織編纂《民法典》,前兩次均因政治動盪無疾而終,第三次則因條件不成熟而暫緩。

1986年拿出的《民法通則》,是當時法學界對立法現實的一個妥協:用原則性、基礎性的“通則”制定基本規則,待各方面成熟以後再邁向法典化。

1998年,我國啟動《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民法典》草案。然而,由於《民法典》所涉內容繁雜,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尚不成熟,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等單行法,待條件成熟再製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2014年,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編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務。《民法典》第五次起草工作也因此提上日程。 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了“兩步走”的編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典》總則,再整合《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其他民商法律為《民法典》

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新聞發言人傅瑩就曾透露,《民法總則》將在2016年6月份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民法界,這被認為是編纂《民法典》最重要的前置步驟之一。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有何不同?

“儘管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具有支架性的民事法律已經制定出來了,但由於長期缺乏具有統率性的民法總則,我國民法體系化程度不高。” 《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說,通則和總則是兩回事,前者不僅涵蓋了民法總則的部分,還規定了物權、合同、侵權責任等大量原本屬於民法分則的內容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距今已有30年,限於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和立法技術,其中許多制度已經過時,比如“聯營”;而許多勃興於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內容又沒能規定在《民法通則》中,如環境權、公司股東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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