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兩性

今天上午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千呼萬喚民法總則草案終於出爐。

你以為這和你沒有關係?錯,它和你息息相關。

1 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權利能力是一個人能否享受民事權利的前提,如果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則無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草案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

十八條: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九條:不滿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 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但為保護其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不得不對其行為給予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完全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 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不能產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效果。

考慮到一個人對自身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法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一般在與自己的智識水平相當的範圍內)享有權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十條:不能辨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草案此次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範圍,這意味著有利於保護這些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更好維護老年人權益。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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