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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劉茸)今天上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民法總則草案被提交常委會進行審議。

據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介紹,民法總則是在現行的1986年版民法通則的基礎上,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將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定寫入後形成。

民法總則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共186條。換言之,幾乎所有在民事商事領域進行的行為,都要接受這部總則內容的規範。

而相比現行民法通則,這部總則的草案做出了幾項重大修改。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十歲下調到六歲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

以孩子為例,用自己的零花錢買東西,在家庭財產分割中以“一個自然人”的獨立身份獲得相應份額,都是在行使其民事行為能力。

過去,這種能力的法律資格獲取是自十歲起,但總則將其下調到了六歲。修法說明中稱,這主要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並且,這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年滿六週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

胎兒被賦予一定程度的民事權利能力

未出生的人能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人”,在各國都是一個爭論餘地很大的法律問題,規定也是五花八門,而我國此前在法律上沒有對此做出明確定義。

此次民法總則草案則明確提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這意味著賦予了胎兒有限度的民事權利,被認為與繼承法中涉及“遺腹子”的條款相統一,同時也兼顧到了特殊情況。

監護權和被監護權同時擴大,進一步規定監護權撤銷

在飛速發展的當代社會,“監護”的問題早從傳統的家庭父母子女領域擴展開來,並面對實踐中方方面面的新難題。

總則草案針對這一情形,同時擴大了監護權和被監護權的範圍:今後,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同樣也可以成為被監護人;而民法通則原來規定的“單位可擔任監護人”,也順應時勢被修改為“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為更多社會組織的加入提供了可能性。

除此以外,“監護權撤銷”這一過去主要存在於紙面上、難以操作的規定,此次也被加以完善。民法總則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也都有了具體規定。

民事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至三年

多數人對訴訟時效的概念已經比較熟悉了:如果時效期間內不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提起訴訟,期滿後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再認可。目前的民事訴訟時效是兩年,草案說明中提出,從實踐來看這個期間過於短了,不利於權利人的行權,因此延長至三年。

此外,還有一部分訴訟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案件,登記的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等等,這些法定情形即使超過兩年,一樣可以提起訴訟。但除開法定情形外,相關人不可以自行約定縮短或者延長訴訟時效。

除此以外,民法總則對法人資格、類型、非法人組織的定義、代理制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除斥期間等內容,均重新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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