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藥劑科 主任藥師 謝曉燕

  藥品的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持質量的期限。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未標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藥品以及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都按劣藥論處。藥物過了有效期,應視為劣藥,藥物過期後不僅僅是藥效降低,有些藥品還會出現毒性增加,故不宜再用。

  藥品是一種特殊的產品,在一定的條件下(如溫度、溼度、光線)有相應的保質期,藥瓶應嚴格按儲存條件妥善保管,儘可能在有效期內用完,並經常檢查藥物外觀性狀有無異常。

  藥品的藥效會隨存放時間的延長而降低,藥效降低到一定程度,即被認定失效。如果超過有效期,服用後將達不到預期的治療效果,有可能延誤病情。過了有效期的藥品,可能會因為分解、氧化和發生其他化學變化而生成一些分解產物,有些分解產物可能會對身體產生不良影響甚至毒性作用。

  有效期的制定是有法律意義的,在規定的貯藏條件下,藥品生產廠家對有效期內的藥品承擔藥品質量保證。使用過期藥品,藥品生產廠家不再對藥品承擔質量保證。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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