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中醫科 主任醫師 蔣巧燕

  一般認為,妊娠不改變SLE的長期預後,但在妊娠早期和產褥期病情可能加重。綜合文獻描述,SLE患者妊娠期及產褥期總的病情活動率為50%~70%,約2/3的SLE妊娠者病情惡化。妊娠期和產後可能使SLE活動或加重的主要影響因素

  ①妊娠加重了已經受累的心臟、腎臟的負擔,誘發SLE活動。

  ②妊娠期增加的糖皮質激素在產後迅速下降,出現反跳式病情變化。

  ③妊娠過程中的性激素變化,機體免疫反應增強。

  多數文獻認為妊娠階段SLE的發作主要累及面板、關節,小部分有腎臟、血液及神經系統受累。引起SLE病情加重的危險因素包括:懷孕前3~6個月病情活動或伴有腎臟病變,輕型SLE妊娠期很少加重。SLE妊娠期先兆子癇和高血壓發生率增高。20%左右的SLE可能在妊娠期發作,因此青年婦女在妊娠或產後出現難以解釋的皮疹、關節炎、脫髮、蛋白尿、精神症狀、舞蹈病、腦膜炎、心包炎和血管炎等,應高度懷疑SLE。至於SLE易在妊娠哪一階段發生尚無定論,因而在整個妊娠期及產後均需嚴密監護患者病情變化。

  目前,大多數學者認為,SLE女性患者可以妊娠,但應掌握好妊娠適應證。DeBand等報道,SLE患者病情穩定達6個月,每天服用強的鬆劑量低於10mg時建議妊娠,有活動性腎炎患者則不建議妊娠。Wechsler認為,SLE病情穩定至少1年,進行指導性妊娠,整個妊娠預後改善,高血壓和腎臟疾病是妊娠的不利因素,血清肌酐值超過150μmol/L是妊娠的禁忌證。Julkunen報道,LN患者病情穩定至少3個月,血清肌酐值小於140μmol/L,尿蛋白少於3g/24h,血壓得到控制時,通常妊娠結局良好,但胎兒流失危險性高於正常人群2~3倍。

  儘管對SLE患者允許妊娠的條件認識不一,難以制定統一標準,但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可供參考

  ①SLE經正規治療,病情緩解至少6個月,潑尼鬆維持量≤10mg/d;

  ②無SLE引起的腎臟等重要內臟器官和中樞神經系統病變;

  ③妊娠前未使用免疫抑制藥物或停用免疫抑制藥物6個月以上;

  ④無糖皮質激素所致的嚴重副作用;

  ⑤伴有SLE腎病者血肌酐值小於140μmol/L,尿蛋白少於3g/24h,無高血壓可考慮妊娠。

  如果SLE處於活動期,使用潑尼鬆劑量>15mg/d,有重要臟器受累,則此時不應選擇妊娠。但一旦避孕失敗,必須注意不可隨意終止妊娠,因為終止妊娠不僅不會改變SLE病情,反而可能促使病情加重。

  當SLE患者伴有心內膜炎、心肌炎、心功能衰竭、進展型腎小球腎炎、腎功能衰竭、腎病綜合徵時應終止妊娠,在妊娠早期及時進行治療性流產;在孕33周以後,估計胎兒體重為2kg左右,有計劃地干預性終止妊娠,早產比一味等待自然分娩要好。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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