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我國肝癌放療的經驗,肝癌放療的適應徵是:
1、病理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或符合臨床診斷標準的肝癌;
2、單個病灶;
3、肝功能分級為Child-Pugh A;
4、病人的一般情況好,如卡氏評分(KPS)≥70;
5、骨髓和腎功能正常。
二、不宜放療的肝癌:
1、已經發生肝外轉移和/或遠處轉移;
2、肝功能Child-Pugh分級為B和C;
3、腫瘤邊界在影像學上無法確認;
4、骨髓和腎功能差,或合併內科疾病不能耐受放療。
上述適應徵中提到“單個病灶”,一般而言,對這樣的病人應該進行手術治療,然而許多病人因醫學原因不能手術(心肺功能差或不能耐受麻醉等),或病人拒絕手術或技術上無法手術切除。對上述肝癌病人進行放療,能獲得相對較好的結果,3年生存率達到25%-30%。然而,對其他一些更晚期的肝癌,如病人因為腫瘤的壓迫等產生了嚴重的臨床症狀,如肝門腫瘤的壓迫造成梗阻性黃疸;門靜脈和下腔靜脈的瘤栓,病人出現相應的臨床症狀,對這類病人進行放療也有姑息的療效,雖然生存期不能延長,但是病人在放療後的生命質量有明顯的改善。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