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情感障礙科 主任醫師 苗國棟

  幾乎在每次診治初診病例的過程中,患者和家屬都會詢問我們,“我的病情嚴重嗎”或“我孩子的病情嚴重嗎?”甚至在後來的複診時候,他們也還會重複這樣的問題。實際上,這是一個很難有準確或完整答案的問題,而且就具體病人而言,病情輕重也並非有一個非常嚴格或準確甚至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標準。在此,我嘗試著就這個問題做一次較為全面的回答。

  從一個精神科醫生的角度來看,我認為判斷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至少包括四個方面的評價標準,它們分別是患者本人的痛苦程度、患者社會功能的損害程度、給他人造成的痛苦與煩惱程度以及是否有現實檢驗能力的損害。儘管按照目前幾乎全球通行的精神疾病診斷標準如美國的《精神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DSM)系統的標準,精神障礙的嚴重程度主要體現在主觀痛苦程度和社會功能受損程度,但在有些情況下精神障礙患者因患病而給他人也帶來巨大的痛苦、自知力喪失和現實檢驗能力缺損也間接地反映了其病情的複雜和嚴重程度,甚至對疾病的預後產生決定性的作用。所以本文也會討論這兩方面的判定標準。

  一、患者的主觀痛苦程度

  精神疾病患者的主觀痛苦程度因年齡和所患疾病而不同。與成年人相比,年齡較小患者的主觀痛苦程度往往與其疾病本身的嚴重程度不完全一致。例如,有人會因個人成長所經歷的人生痛苦事件少、對痛苦體驗的參照標準少,既可能有“少年不識愁滋味”的淡化傾向,而缺少強烈的痛苦體驗,也可能因“少見多怪”,而有過分強烈的痛苦體驗。後者在平素較受嬌寵溺愛且以往成長過程過分順利的青少年更為常見。兒童少年在患諸如社交恐懼症或強迫症這類與其生存環境無顯著衝突的疾病時,其主觀痛苦程度也比成年患者要輕。

  當然,主觀痛苦程度強烈到使患者採取足以致命的自殺行為或以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自然是疾病足夠嚴重的表現,是值得高度重視並需要立即採取救治行為的現象。

  二、社會功能損害的嚴重程度

  社會功能損害程度既涉及患者患病當時的年齡和疾病,也涉及他們病前的功能水平,以及他們的功能水平與群體特別是同齡人群體的差距。

  由於不同年齡段的患者有著不同的主要心理髮展任務,若患者患病後,其社會功能損害應該以疾病對其主要心理髮展任務影響程度大小來確定,而不宜“一刀切”或千篇一律地以單一標準衡量。例如,少年期的主要心理髮展任務是“探索社會、結識夥伴”,即與同齡人建立並維持保證個體在群體中增強社會適應能力和同步成長的親密關係或友誼,若導致此發展任務受損,即使當前功能損害似乎不顯著,其後果也相當嚴重。同樣,兒童少年期直接導致脫離同齡人群體的精神障礙如社交恐懼症或“學校恐懼症”,儘管在其他方面的功能如學習能力、生活自理能力、閱讀能力、電腦及網路使用能力乃至獨立生存能力等方面損害並不顯著,但持續較長時間後就會造成持久的迴歸同齡人群體的極大困難。因為,這些患者在脫離了在心理髮展速度上稱得上是“日新月異”或“士別三日當刮目相看”的同齡人群體,必然會與同齡人的心理髮展水平形成巨大的差距,很難在較短時間追趕上來,甚至可能因此差距而受到同齡夥伴的冷落、排斥或嘲弄,讓心理承受能力本來不佳的患者陷入更困窘的境地。此外,有些起病於兒童、少年和青年期的精神障礙,儘管症狀嚴重程度不重,但因為患者本人缺乏自知力和不能預見嚴重後果的功能損害,也是病情嚴重的標準之一。例如,在這些兒童、少年和青年人中很多見的電腦網路依賴行為,因為沉迷於網路而致不能保持與同齡人的正常社交活動、體育運動,不能完成學業,既可能導致他們心理髮展水平滯後於同齡人,也可能喪失關鍵性的畢業、就業機會。他們在不能融入正常人本應融入的社會環境的情況下,極易發生應激反應或演變成其他精神障礙。這類因患者本人年齡所決定的無自知力和因目光短淺而不能預見嚴重後果的精神障礙,無論是精神科醫生,還是患者及其家長,都常低估了其後果的嚴重性,也相應地低估了精神障礙的嚴重程度。我常說,那些當前看是“餡餅”、未來看是“陷阱”樣的精神障礙,通過預測遠期結果來判斷病人的病情嚴重程度是合理的。

  患者所患精神疾病對其社會功能造成的損害既可以通過縱向的社會功能水平改變的程度來反映,也可以通過橫向的比較,即與絕大多數生活在相同社會環境中的同齡人群體平均水平的差距來反映。前者是以其病前適應能力良好狀態為正常標準,如病前在學校和工作崗位都有良好的適應和社交能力,患病後既有適應能力下降,又有社交能力的的減退,如不願出門參與任何面對面的人際交往,都提示病情較為嚴重。當然,若患者病前的社會適應和社交能力就已經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患病後的功能狀態又有明顯減退,既提示患者病情嚴重程度較重,更提示其遠期預後不佳。後者則是體現在與群體的同步成長方面的差距,若患者適應能力和社交能力有與同齡人群體越來越明顯的差距,也提示病情嚴重。如果此種狀態持續足夠長久,患者的社會功能甚至可能發生無法彌補的損害,喪失迴歸同齡人群體的機會。

  三、患者病後給他人帶來痛苦和煩惱的嚴重程度

  一般而言,給他人帶來的痛苦和煩惱程度本質上與前述的主觀痛苦程度和社會功能損害程度有關,但很多時候也與他人對患者患病後的看法和態度有關。他人在意的程度越大,患者疾病表現給他人帶來的痛苦和煩惱越重。

  無論是何種精神障礙,患者患病後肯定會讓與其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感受到相應的痛苦和煩惱。一方面,患者親屬會因為患者的異常行為和異常情緒反應而痛苦,例如抑鬱症患者親屬目睹患者鬱鬱寡歡、悲觀厭世的狀態,有強烈的痛苦體驗。另一方面,患者的異常言行也會給患者親屬帶來痛苦、煩惱和困窘,乃至因患者的異常言行引發法律糾紛時的張皇失措,使親屬經常處於不知道後面的一瞬間患者會出現怎樣的反常行為、自己應該如何應對的焦慮恐慌之中。因此,患者給親屬帶來的強烈痛苦體驗也是精神疾病嚴重程度的評價標準之一。

  精神障礙患者還會因為其病態心理活動,擾亂、威脅其生存環境中其他人員的生活規律、人身安全,並可能擾亂、破壞社會規則和社會治安。例如,一個出現精神病性症狀被害妄想的患者會對現實生活環境中的某人產生牽連和懷疑,認為該人是對其實施迫害活動的“主謀”或“幫凶”,患者往往會在其覺得“忍無可忍”時出現對該人的言語或軀體攻擊,導致他人無端受到傷害。還有的患者可能因為受到妄想的影響,堅信自己受到迫害,需要通過足以震驚社會的行為才可能使這個社會關注自己的痛苦。這樣的患者可能通過製造影響巨大的暴力事件來達到此目的,往往會在社會上釀成傷及無辜的慘劇。一個精神障礙患者若不僅有強烈的主觀痛苦體驗、社會功能損害以及給親屬帶來巨大的痛苦和煩惱,還對社會環境中的其他人造成傷害和惡性刺激,也是精神疾病較為嚴重的標誌。

  四、自知力喪失和現實檢驗能力損害

  現實檢驗能力損害的標誌是自知力的喪失和有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

  精神障礙患者與其他軀體疾病患者有本質性差別之一就是對待疾病狀態的認知和態度。精神障礙患者往往對自己的疾病或異常狀態缺乏客觀、理性和切合實際的認識,也缺乏相應的求治積極性。在很多精神障礙患者身上,都可以看到典型的“諱疾忌醫”態度和行為。這種現象在精神病學專業領域被稱為“自知力喪失”,這樣的認知和態度常常使患者病情漸進性地加重,失去了早期、最佳治療的時機,導致治療困難和預後不良的結局。無自知力也是病情嚴重程度較重的現象之一。

  現實檢驗能力損害最重要的標誌便是出現顯著的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患者在此種情況下,對虛幻的知覺資訊和受到嚴重歪曲的思維內容缺乏辨識能力,堅信這些完全背離現實的資訊,並受此支配和影響,做出在常人難以理解的行為,甚至是危及患者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對於有疾病程度較嚴重指徵的患者,一定要儘可能早、儘可能快地採取行動,使患者得到及時而有效的診治,才是最合理的選擇。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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