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中西醫結合肝病科 主任醫師 朱清靜

  曾因乙肝表面抗原呈陽性而被餐飲單位拒之門外的應聘者,將允許申請行業准入的“健康證”。記者從 根據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乙肝病毒攜帶者已不再列為禁止“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這也就意味著,相關人員不得進入餐飲業工作將成為歷史。

  1995年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者(包括病原攜帶者),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國,這條規定針對的主要群體是廚師、配菜工、服務員等餐飲業從業者。然而,乙肝是通過血液等體液傳播的疾病,不是消化道傳染病,在醫學上早有共識。世界衛生組織也明確指出,乙肝病毒不經受汙染的食物或水傳播。因此,拒絕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餐飲工作,曾引起了許多人不滿。

  根據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被具體分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並明確指出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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