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症患者在症狀消失後,往往不能堅持服藥而導致復發,導致遷延不愈。到底什麼時候能停藥,減藥呢?
分裂症患者需要全病程治療和全方位治療,持續的藥物治療和心理社會干預。
①急性期治療:緩解主要症狀,足量藥物治療,療程至少4-6周;
②恢復期(鞏固期)治療:防止已緩解的症狀復發,使用原有效藥物和劑量繼續治療,療程至少3-6月;
③維持期(康復期)治療:維持病情穩定,防止疾病復發,堅持藥物治療,根據個體病情確定維持藥物劑量,療程不少於2-5年。劑量一般為原治療量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有許多學者提出,對於停藥復發者,應長期維持治療。對於難治性、有嚴重自殺企圖或暴力攻擊行為的患者,建議持續維持治療。總之,維持治療的劑量和時間應個體化,與病期、復發史、疾病嚴重程度、緩解程度、環境、病前性格、既往用藥的劑量和時間等有關,需綜合考慮。
④如停藥,需密切觀察病情,如有復發先兆,儘早恢復藥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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