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對精神分裂症(分裂症) 的診斷標準
診斷標準: 本症是一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於青壯年,常緩慢起病,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多方面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調。通常意識清晰,智慧尚好,有的病人在疾病過程中可出現認知功能損害。自然病程多遷延,呈反覆加重或惡化,但部分病人可保持痊癒或基本痊癒狀態。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精神科李春波
【症狀標準】至少有下列2項,並非繼發於意識障礙、智慧障礙、情感高漲或低落,單純型分裂症另規定:
(1)反覆出現的言語性幻聽;
(2)明顯的思維鬆弛、思維破裂、言語不連貫,或思維貧乏或思維內容貧乏;
(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維中斷,或強制性思維;
(4)被動、被控制,或被洞悉體驗;
(5)原發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覺,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謬的妄想;
(6)思維邏輯倒錯、病理性象徵性思維,或語詞新作;
(7)情感倒錯,或明顯的情感淡漠;
(8)緊張綜合徵、怪異行為,或愚蠢行為;
(9)明顯的意志減退或缺乏。
【嚴重標準】自知力障礙,並有社會功能嚴重受損或無法進行有效交談。
【病程標準】
(1)符合症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已持續1個月,單純型另有規定。
(2)若同時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礙的症狀標準,當情感症狀減輕到不能滿足情感性精神障礙症狀標準時,分裂症狀需繼續滿足分裂症的症狀標準至少2周以上,方可診斷為分裂症。
【排除標準】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及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尚未緩解的分裂症病人,若又罹患本項中前述兩類疾病,應並列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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