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十餘年,我們一直將1996年4月全國兒童弱視斜視防治學組工作會議通過的“凡眼部無明顯器質性病變, 以功能性因素為主所引起的遠視力≤0.8 且不能矯正者均列為弱視”作為弱視的診斷標準。因該診斷標準未能真正揭示弱視的本質,導致了弱視診斷的擴大化,使很多健康的兒童加入到弱視的行列中,並接受長時間的弱視訓練,不但浪費了有限的公共醫療資源,且給患兒幼小的身心造成或多或少的影響。
本文以五年制醫學教科書《眼科學》(第七版,人民衛生出版社)為主要依據,解讀弱視診斷標準的內涵及變化。
一、新舊診斷標準的比較
1、傳統的弱視定義
凡眼部無明顯器質性病變, 以功能性因素為主所引起的遠視力≤0.8 且不能矯正者均列為弱視。
診斷要點:(1)眼部無明顯器質性病變;(2)矯正視力≤0.8。
2、最新的弱視定義
視覺發育期內由於異常視覺經驗(單眼斜視、屈光參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覺剝奪)引起的單眼或雙眼最佳矯正視力下降,眼部檢查無器質性病變。
診斷要點:(1)發生在視覺發育期內;(2)存在異常視覺經驗;(3)最佳矯正視力下降;(4)眼部檢查無器質性病變。
3、新診斷標準的變化
(1)注重矯正視力與年齡的關係
新標準更注重視覺發育的差異性,充分考慮到低齡幼兒視力未充分育或發育遲緩等情況的存在,對於矯正視力未到達0.9但高於該年齡段正常視力下限的兒童列為可疑物件,嚴密觀察,不納入“弱視”範疇。這樣可以避免弱視診斷擴大化及由此引起的過度治療。
(2)注重“異常視覺經驗”在診斷中的作用
“異常視覺經驗”實際上就是指引起弱視的病因(疾病發生的危險因素),主要包括單眼斜視、屈光參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覺剝奪等幾種常見形式。新標準中,對擬診“弱視”的病例建議積極尋找引起弱視的異常視覺經驗(危險因素)。對不存在上述“異常視覺經驗”的病例,應進一步檢查排除視路病變、顱內病變、癔症或偽視力低下等可能,而不該草率地下“弱視”的診斷。
部分視路或顱內病變的患者可能出現視力異常,而患者眼部一般無器質性病變,按照傳統的診斷標準,都納入“弱視”範疇,導致重要疾病的漏診,延誤治療。在臨床中,會碰到部分視力低下的病例,輔助檢查(如眼電生理、頭顱CT 等)未能發現病變的,以往常謂之“先天性弱視”或不明原因的弱視。但近年來的臨床及研究發現這類患者可能是癔病、偽視力低下或某些我們尚不清楚的疾病所致的視力低下。所以對於該類患者,很多學者傾向“密切隨訪”的觀點,而不是納入“弱視”的診斷了事。
二、弱視診斷標準:
1、弱視發生的時期:視覺發育期內(診斷條件Ⅰ)。
兒童視力發育的敏感期是0-12歲,關鍵期是0-3歲,在此期間(視覺未發育成熟之前)的各種異常視覺經驗可導致弱視的發生。換言之,一般10~12歲以後患者的視力發育“成熟”,新發生的“視覺異常經驗”不會引發“弱視”的發生。所以在臨床中對於矯正視力異常的病例,如有既往視力正常的證據(視力檢查記錄等),“弱視”診斷應不成立,需積極尋找其他引起視力異常的原因。
2、異常視覺經驗(診斷條件Ⅱ)
“異常視覺經驗”是指引起“弱視”發生的病因(即疾病發生的危險因素),主要包括:
1)、單眼斜視:是引起弱視的最常見原因之一,因注視眼對斜視眼的壓抑作用,導致弱視的發生。交替性斜視中雙眼黃斑部獲得視覺資訊的機會均等,一般不會引起弱視。
2)、屈光參差
由於兩眼的屈光參差較大,黃斑形成的物像大小及清晰度不等,屈光度較大的一眼存在形覺剝奪,導致發生屈光參差性弱視。兩眼球鏡相差1.50D,柱鏡相差1.00D即可以使屈光度較高一眼形成弱視。
3)、高度屈光不正
a:中度、高度遠視:遠視4.50DS以上(顯性遠視+2.00DS~+3.00DS)即有可能引起弱視,弱視嚴重程度跟遠視的度數成正相關。
b:超高度近視:中低度近視患者,因患眼可以接受近距離的視覺資訊,一般不會導致弱視的發生,只有-8.00DS~-10.0DS以上的超高度近視才是弱視發生的危險因素。
c:散光:2.00DC以上的散光可以引起弱視。
屈光不正引起的弱視是比較常見的型別,其中以遠視散光最為常見,常見程度:遠視散光>高度遠視>中度遠視>超高度近視。
4)、形覺剝奪
多發生在屈光間質混濁(如先天性白內障、角膜混濁)、上瞼下垂、醫源性遮眼等情況。由於形覺刺激不足,剝奪了黃斑形成清晰物像的機會而形成弱視。研究發現,嬰幼兒即便3-7天不恰當的單眼遮蓋就可以形成不可逆的弱視,應引起眼科醫生及相關人員的注意。
3、矯正視力低於正常同齡兒(診斷條件Ⅲ)
1)、矯正視力與矯正方法:弱視診斷標準中的視力為“矯正視力”,且為普通驗光的矯正視力(如戴框架眼鏡的視力),而非綜合驗光儀或RGP等非常規矯正方法的視力,後兩者不代表日常實際視力。
2)、矯正視力非固定值:不再將0.8作為弱視診斷的唯一標準,需充分考慮到低齡幼兒視力未充分育或發育遲緩等情況的存在,嬰幼兒年齡與正常視力下限如下表:
表一 幼兒視力參考值下限
年齡
視力參考值下限
3歲
0.5
4~5歲
0.6
6~7歲
0.7
7歲以上
0.8
3)、雙眼相差兩行以上:此為比較特殊的病例,較少見。如雙眼視力分別為5.3和5.0,5.0眼也應考慮弱視的可能。
4、眼部無器質性病變(診斷條件Ⅳ)
眼部無明顯器質性病變應該理解為眼球、球后的視路及顱內視覺中樞無明顯器質性病變。
眼屈光介質及眼底檢查相對簡單,這是弱視診斷的必查專案,但是視路及顱內是否有病變,常需VEP、視野及頭顱CT等非常規輔助檢查予以明確。一般來講,對於符合條件Ⅰ-Ⅲ且眼球檢查未見異常的,診斷基本明確,無需進一步查頭顱CT等。而對於可疑病例(如不存在明顯異常視覺經驗),則需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需其他相關檢查。
三、弱視診斷的思路
下表為弱視診斷需要符合的條件,也是我們臨床診斷思路及過程:明確的弱視診斷要求I、III、IV條件全部符合,II中一項或一項以上符合。否則不應診斷為“弱視”,特別是缺少相應“異常視覺經驗”的矯正視力低下者,應進一步查詢其他原因。
診斷思路
診斷條件
是否符合
Ⅰ.發生時期:視覺發育期內
符合?
Ⅱ.異常視覺經驗(危險因素)
1單眼斜視
符合?
2屈光參差
3高度屈光不正
a中度、高度遠視
b超高度近視
c中度以上散光
4形覺剝奪
Ⅲ.矯正視力低下
符合?
Ⅳ.眼部無器質性病變
符合?
四、支援弱視診斷的幾個因素
1、擁擠現象
擁擠現象是指弱視患者的屈光矯正中,單視標的矯正視力比整行視標的好1-3行,主要表現在綜合驗光儀(一般用單視標)的矯正視力好於插片驗光(一般使用固定的燈箱視力表)的矯正視力。這是弱視患者的臨床特點,反過來,“擁擠現象”的存在是“弱視”診斷的支援因素之一。
2、診斷性治療
對於一些弱視的可疑物件(診斷不明確而又排除了其他的診斷,如不明原因的弱視),一般會按照弱視的治療標準進行診斷性治療,並嚴密隨訪。如治療有效,支援弱視診斷,反之,則需改變診斷思路,查詢其他引起視力低下的原因。
五、弱視診斷的注意事項
1、合併其他病變:
部分具有明顯屈光異常或眼位異常的患者,可能合併先天性眼底病變,眼底鏡檢查一般可以明確。但由於部分低齡兒童不配合眼底鏡檢查,可能導致其他眼底疾病的漏診。
2、是否存在“先天性弱視”?
在有些書籍中,將不明原因的弱視歸入“先天性弱視”的範疇。筆者認為在下“先天性弱視”診斷之前,應先明確兩個問題:(1)視力低下是什麼時候開始發生的?(2)視力低下的狀態持續多久,是否有變化?只有“視力低下”狀況自幼即出現,且隨訪比較長的一段時間未見明顯改變的,才可以考慮“先天性弱視”的可能。臨床中,因幼齡兒童無法敘述出現視力差的確切時間,給診斷帶來一定的困惑。且這類病人因沒有引起弱視的“異常視覺經驗”,很有可能是其他我們尚未認識的病因存在,可列為“弱視可疑物件”,密切隨訪。
弱視是常見的兒童眼病,如不及時治療,將對患者的學習、就業帶來很大的影響。隨著近年來大量的宣傳報道,患者家長、眼科及相關的保健醫生對弱視越來越重視,但隨之而來的診斷泛化和治療過度化,導致公共醫療資源的浪費,增加患者家庭經濟和精神負擔,甚至給患兒的身心帶來傷害。因此,我們作為兒童眼保健的一線人員,應認真學習和體會弱視診斷的標準,把好我們的診斷“關”,減少誤診及漏診。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