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精神科 主任醫師 靳士軍

  所謂‘精神疾病’包括哪些疾病?病家往往並不清楚,簡略地予以介紹。

  目前,現代醫院臨床通用的診斷分類是世界衛生組織編《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第10版(ICD-10)。

        精神疾病分為10大類,分別是:

  1、器質性精神障礙;

  2、使用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與行為障礙;

  3、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礙和妄想性障礙

  4、心境(情感)障礙;

  5、神經症性、應激相關的及軀體形式障礙;

  6、伴生理紊亂及軀體因素的行為綜合徵;

  7、成人人格及行為障礙;

  8、精神發育遲滯;

  9、心理髮育障礙、通常起病於童年與少年的行為與情緒障礙;

  10、未特定的精神障礙。

  我國精神科學界,傳統上把常見的精神疾病分為5大類,簡便而易記。介紹如下:

  1、器質性精神病(包括老年期痴呆、軀體疾病所致精神病)。特徵是:

        (1)自知力缺失;
  (2)意識障礙,或記憶障礙、智慧減退。
  2、精神分裂症。特徵是:
  (1)自知力缺失;
  (2)意識清晰,但有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
  3、情感性精神障礙。特徵是:

    (1)具有自知力;
    (2)一般沒有幻覺妄想;
    (3)主要表現為週期性情緒障礙。
  4、神經症。特徵是:
  (1)具有充分自知力;
  (2)沒有幻覺妄想;
  (3)表現為強迫,或焦慮、恐懼。

  5、人格障礙。特徵是:從小就有,越來越嚴重的性格和行為的異常,往往能夠認識錯誤,但卻屢教不 改。

  列在上方一類的疾病,可以具有以下方疾病的症狀表現;作了上方一類的診斷,就不再作下方的診斷。例如,第2類疾病、可以具有3、4、5類疾病的症狀表現,但不會出現第1類疾病的症狀。也就是說,精神分裂症可以出現類似抑鬱症或焦慮症的表現,但是不會出現老年性痴呆的表現。抑鬱症就不會出現典型的精神分裂症的幻覺妄想,但是可以出現焦慮或強迫。既然做了精神分裂症的診斷,就不應該再作抑鬱症的診斷了。但要說明的是,抗精神病藥所致抑鬱和強迫,不在此列。

  所以,一旦發現家人出現精神異常:

  1、首先看有沒有自知力。只有第1、2類疾病,患者才沒有自知力。所以,如果當事人精神失常,但卻沒有自知力,又沒有意識障礙、或記憶障礙、智慧減退,就可以排除器質性精神病的可能;可以說,那就是精神分裂症,沒有什麼問題了。如果發現精神病性症狀,診斷更是肯定無疑。

  2、如果有自知力,那就根據症狀表現,以及主訴,可以作出情感性精神障礙,或強迫症,或焦慮症等等診斷可能。但是,已經治療了的精神分裂症,完全有可能已經恢復了自知力,就不在此列。千萬不要因此又把他們誤診為情感性精神障礙。

  3、上述第1、2、3、4類疾病,都並非從幼小就是如此,而是有一個明確(或相當明顯)的正常與異常表現的分界線,也就是說,有明顯的起病時間。而第5類疾病、人格障礙,則是從幼小到成年,好好壞壞,越來越嚴重;並沒有一個明顯的起病界線。這是重要的區別。

  4、關於神經官能症的問題,有一個名稱變更的過程。以前往往很籠統地把精神衰弱(強迫症)、神經衰弱、和癔病等等疾病,統稱為神經官能症。80年代,認為強迫症、焦慮症等等,都各有自己的症狀表現,不應該歸在‘神經官能症’這麼一個籠統的概念裡,所以拋棄了這個名稱,予以分列。至於神經衰弱,80年代的研究發現,絕大多數‘神經衰弱’病例實際上都是抑鬱症,所以‘神經衰弱’這個診斷名稱已被拋棄。於是,‘神經官能症’這個名稱也逐步被棄用。至於內外各科醫生往往還在採用的‘心臟神經官能症’‘胃腸神經官能症’‘植物神經功能紊亂’,實際上都是不典型的抑鬱症,或者是尚未查明病源的軀體疾病;按說,不應該再如此應用這些名稱了。

  5、關於癔病的問題,還有很多爭議。以前把癔病列在神經官能症一類裡,但是它與強迫症、焦慮症等還不一樣,並非充分具有自知力,僅在不發病時可能具有而已。以前的精神科醫生往往把因為心理應激引起的精神失常,都統稱為癔病;於是癔病這個名稱,幾乎無所不包。80年代,美國帶頭取消了這個診斷名稱,把各種疾病分別歸於急性應激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多種人格障礙等等。國內意見尚未統一。不管怎樣,近年來,癔病已很少見,原因不明;這種診斷,也已很少應用。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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