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明確患有癲癇的病人,在評估藥物的療效超過藥物的潛在風險時,就建議進行抗癲癇藥物治療。就是在考慮了患者的發作型別、發作頻率、年齡、性別、是否存在伴發疾病以及藥物的不良反應後,再決定是否進行抗癲癇藥物治療。
一般在首次強直陣攣發作後,應推遲到第二次發作發生後再決定是否開始考慮藥物治療。除了患者的腦電圖提示發作間期存在癲癇性放電,或發作原因持續存在,如MRI證實皮質發育不良等,或評估再次發作將對患者的身體和心理危害超過藥物治療的風險,這樣的患者可以考慮在首次發作後即應用藥物治療。而其他患者應在二次或更多次發作後,建議開始規範化藥物治療(但其中發作的間隔時間很長,比如大於一年以上的患者,可以適當考慮觀察)。
對於有自愈傾向的小兒良性癲癇,一般也不提倡藥物治療,尤其是Rolandic癲癇,只有程度重、發作頻繁且在白天發作的患者才需要藥物治療;一歲以內的兒童如因發熱引起的發作也不需要長期的藥物預防性治療。還有部分病人有明確的觸發因素,如成人由酒精或藥物所致的發作,或者緊張、疲勞或光敏所致的發作,如果發作很少且以後能避免這些情況的話,也可以先觀察,而不予以藥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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