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呼吸科 副主任醫師 顧其華

  儘管近年來肺癌的診斷和治療有了明顯的改觀,但肺癌仍然是臨床上最常見的惡性腫瘤。並且肺癌早期診斷困難、預後差,仍然嚴重危害人類健康。

  一、多數肺癌患者獲得診斷時已到了疾病晚期

  一般來說,肺癌的早期發現多依賴於健康檢查。在我國,由於經濟條件的影響,以及人們健康意識的滯後,定期健康檢查還遠未達到普及程度。早期肺癌大多沒有臨床症狀,或者因為所出現的症狀沒有特異性,被當在感冒、支氣管炎等而延誤就診。因此,大多數肺癌患者在獲得確診時都已處於晚期階段了,往往已失去手術根治機會。部份病人,雖然還能手術治療,也多不可能單純手術而根治,往往也需要輔助化療或放療。

  二、為什麼很多晚期肺癌患者得不到最後的病因治療機會?

  受目前人們的健康常識所限,很多情況下,癌症病人及其家人未能積極主動的尋求最合適的治療方案。就診時,如果醫生告訴病人或其家人,還可以手術治療,多數人還會接受手術治療。但如果告知已經到了晚期不宜手術,或因為心肺功能等因素不能承受手術治療時,很多人往往按自已的理解不願接受或甚至排拆化療或放療等病因治療方案。因此,一些病人,就在家人的決定下被放棄了有可能延長生命的最後機會。

  三、為什麼晚期肺癌的家人會放棄化療或放療?

  在診斷肺癌的時侯,醫生一般會先告知其家人,並與其家人先商議初步治療方案。這樣做可以避免病人驟然受到直接的心理打擊。但這樣做帶來另外一個問題,即在選擇治療方案時也受到家人對疾病認識程度的影響。很多家人往往會選擇對患者隱瞞診斷,有時甚至為了更有效的隱瞞病情,直接放棄化療和放療等病因治療。

  患者家人選擇放棄最後病因治療的理由歸納起來大致上有以下幾點:

  ①、如果不能做手術,肺癌不可能治癒了,死亡是遲早的事,化療或放療的意義不大;

  ②、化療和放療都需要很強大的經濟支援力,很多家庭因為經濟原因不得不放療化療和放療;

  ③、化療副作用大,擔心病人不能承受;

  ④、患者瞭解真實病情以後,心理負擔重,有可能加速病人的死亡。

  四、分析與對策

  1、關於化療是否有意義

  很多患者及其家人,甚至包括相當一部分基層醫生,都認為患了肺癌以後,除非還能做手術,其他治療沒什麼意義,接受化療死亡來得更快。可實際情況是否如此呢?

  從世界各地的近期臨床研究結果來看,小細胞肺癌聯合化療的緩解率(RR)已由30年前的20%~40%提高到80%~90%以上,甚至臨床治癒率(CR)可達30%~40%。而在非小細胞肺癌化療化療方面,方案集中到以NP、GP、TP和DP為主,化療的敏感性也由1970年代聯合化療的緩解率的15%~20%,提高到目前的20%~40%。

  特別是近年來新藥培美曲塞和新靶向治療藥物吉非替尼等的問世,為非小細胞肺癌的化療提供了新的選擇方法。在優勢人群中,PP方案和吉非替尼等靶向治療可以使肺腺癌的緩解率達到50%~70%以上。而且,在肺癌化療緩解後,患者的臨床症狀也同時緩解。另外一部分病人雖然癌腫沒有因為化療而縮小,但病情得到穩定,真正完全無效的患者不超過20%。

  從總體生存期來看,診斷為晚期肺癌以後,不採用有效的病因治療,其中位生存時間為3個月~6個月。而診斷以後經積極的化療和放療,中位生存時間一般可達8個月~10個月。而根據我們最近的資料統計,診斷為晚期(臨床Ⅲ和Ⅳ期)肺癌以後,如果以採用化療為主的綜合治療,患者中位生存時間在小細胞肺癌中可達11個月~12個月,而在非小細胞肺癌則中可達15個月以上。

  由此可見,肺癌同其他慢性病一樣,採取有效的治療,可以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病情的進展。積極治療和消極等待結果大不一樣。那種簡單的將肺癌歸於絕症而放棄化療的觀念,至少是停留在30年以前的水平。

  2、關於化療的不良反應

  不可否認,目前常用的肺癌化療藥物都還具有不同程度的毒副作用。主要表現在胃腸道反應、骨髓抑制、心肌和骨胳肌毒性、肝腎功能損害、脫髮、神經系統和生殖系統毒性、面板損害、過敏等。同之前的化療藥物相比,目前採用的肺癌第三代化療藥物抗癌活性更強,毒副反應則相對輕微得多,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一週,經過適當處理,絕大多數情況下毒副反應可以限制在患者能忍受的範圍內。

  化療藥物的毒副反應與所用藥物的品種、劑量、給藥方法及配伍方案有關,也與患者的年齡、體質和精神狀態、營養狀況及有無重要器官的基礎疾病等因素有關。

  因此,可以採用以下對策予以化解。

  ①、儘可能採取個體化治療,採用最合適的用藥劑量和方法可以達到發揮出最大的抗癌功效而將毒副反應限定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

  ②、每種抗癌藥物的作用機制不同,毒副作用也有差異,針對不同化療藥物的毒副作用特點,採用相應的方法預先處理和對抗可能發生的毒副反應,有可能控制毒副反應的發生或將毒副反應控制在患者能忍受的範圍內;

  ③、在化療前完善相應的化驗和檢查,瞭解患者有無基礎疾病,以及重要臟器的功能狀態,預先對心、肝、腎、骨髓功能等的承受力進行初步評估,選擇最合適的化療用藥,對用藥劑量進行相應的調整,並預先採用相應的保護措施和應對方案;

  ④、預先對患者體質進行評估,接受化療病人白天臥床時間應不超過50%,一般狀態太差的病人宜避免化療。

  總之,只要合理處理,大多數情況下化療的副作用是可以控制在較輕的程度。

  3、關於患者的心理因素

  訖今為上,根治晚期肺癌的課題仍未得以攻克。人們對肺癌的恐懼心理仍然普遍存在。很多人認為,如果一個病人知道自已患了肺癌,而且已不能手術,對其心理的影響將是災難性的。不少人認為,如果告知患者實情並採取了化療等病因治療比患者不知情會死得更快。因此,對患者保密成了診斷以後最重要的措施,而一旦採用化療,稍有醫學常識的人就會知道自已的真實病情。

  不可否認,心理因素對於肺癌患者的治療和預後起著重要作用。但如果患者還存在化療的機會,為了隱瞞病情而放棄化療是不明智的消極選擇。首先,通過不斷的努力,化療已成為晚期肺癌的最有效的病因治療方法之一,接受病因治療的患者生存期更長。

  與未接受化療的病人相比,中位生存時間由原來的3個月~6個月延長到8個月~10個月。如果醫療技術較好的大醫院,中位生存時間更長。

  事實上,患者既已患上肺癌,就不可能指望通過調整心理而得到緩解。而症狀的不斷惡化,也會導致患者的悲觀心理。一部分病人在不認為自已患了肺癌的前提下,反過來責怪醫生的診治不認真,埋怨家人求醫不盡心,因為不理解而產生對抗情緒,自然不能好好配合治療。

  4、關於病因治療的選擇權

  從法理上講,任何人對自已的健康都具有知情權,面對生存選擇的時侯也不應當由他人(包括親人)來決定。在遇到嚴重的健康問題時,患者本人應具有了解自已的健康狀況的權利和選擇就醫的權利。從道德上講,在仍有延長生命機會時侯對其隱瞞真實病情,而被安排為簡單的對症處理和放棄治療,也是不人道的。

  在瞭解到自已患了肺癌以後,特別又是晚期,對患者的精神打擊確實極大。但象一個硬幣的兩個面一樣,瞭解病情也有積極的一面,人的求生慾望也是不可低估的。在經過最初的生理打擊之後,如果得以正確引導,可以使患者更好的配合治療。

  由於患者的心理對疾病的預後影響很大,對患者的心理保護非常重要,家人可以選擇適當的時機,有所保留的告訴病人診斷,讓患者對自已的病情有所認知,同時又對其安慰和鼓勵,以便積極配合治療。而在這一過程中,可以尋求醫生的幫助。

  5、關於化療的經濟支援

  不得不承認的社會現實是目前很多家庭的條件都不很富裕,晚期肺癌患者通過生產勞動創造財富的潛力不多、甚至可能已趨近於歸零。而化療藥物都不很便宜,特別是進口化療藥品一般都非常昂貴,放療的治療費用也不低。這對於廣大中低收入家庭來說,肺癌病人的治療費用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負擔。對於很多家庭來說,特別是農民和工人,常因為一個病人動輒傾家蕩產。

  然而,近年來國內的生產技術已有了很大的提高,國產治療藥物的質量與進口藥物已相差不大,價格卻相對低廉得多。患者及期家人可以就自身的經濟狀況與醫生溝通、交流、協商,依照自身的經濟實力制定合適的治療方案,儘可能選擇價格相對比較低廉的藥物治療,讓患者得到最後救治機會,以達到儘可能延長患者生命的目的。並且,隨著各級醫保的逐步完善,患者也有望通過各種醫療保險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經濟壓力。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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