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腫瘤綜合治療的基礎上,肢體惡性骨腫瘤的保肢治療由於不斷出現新材料和新技術的應用,突破了以往手術的一些禁忌範圍,成為肢體惡性骨腫瘤手術治療的主要發展方向。
一般認為只有滿足以下條件的骨腫瘤患者才可施行保肢手術:
1、骨骼發育基本成熟,骨骺已閉合或趨於閉合;
2、Enneking分期ⅡA期和化療反應良好的ⅡB期腫瘤;
3、主要神經和血管未受累;
4、預計術後肢體功能優於假肢;
5、估計區域性複發率和轉移率不會高於截肢患者;
6、能廣泛切除腫瘤,區域性有足夠的面板和軟組織覆蓋;
7、患者要求保肢。
近年來,隨著手術技術的提高和重建材料與方法的進步,保肢手術的適應證有所擴大,有學者認為對Ⅲ期骨腫瘤孤立性轉移灶能夠根治者、單純血管受累可行人工血管替代者亦並非是保肢手術的絕對禁忌證。但骨腫瘤患者保肢手術的效果與腫瘤本身的性質和範圍明顯相關,因此,嚴格掌握保肢手術適應證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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