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狀腺功能亢進症(以下簡稱甲亢)好發於生育年齡婦女。妊娠合併甲亢患者體內甲狀腺激素增高,可增加神經、肌肉的興奮性,使機體耗氧增多,同時去甲腎上腺素和血管緊張素亦增加,使體內血管痙攣,宮縮加強,易發生妊娠高血壓、流產和早產等。另一方面,甲狀腺激素分泌過多,會抑制垂體分泌促性腺激素.易發生胎盤功能低下,導致低體重兒、m內胎兒生長限制及死胎等不良結局。當甲亢病情較重累及心臟時,加上妊娠期血容量增多與併發妊高徵,則可能出現心衰與甲亢危象,直接威脅孕婦和胎兒的生命安全。
妊娠期間甲亢的病因與非妊娠期間甲亢的病因基本相同,包括Graves病、毒性結節性甲狀腺腫、甲狀腺自主性高功能腺瘤等,其中以Graves病最為常見,佔85%。除上述甲亢病因之外,妊娠期間甲亢還包括:妊娠劇吐、葡萄胎、惡性葡萄胎和絨毛膜上皮癌導致的一過性甲狀腺功能亢進。
這些患者均有血清hCG水平明顯增高,導致血清甲狀腺激素水平增加,血清TSH 水平下降,臨床上出現甲亢表現,統稱為妊娠甲亢綜合症(SGH)。患者的甲亢表現輕重不一,TSAb和其它甲狀腺自身抗體陰性,但血hCG顯著升高。SGH治療以支援療法為主,不主張使用ATD治療。SGH甲亢往往隨血hCG的變化而消長,一般在妊娠14-18周,血清甲狀腺激素可恢復正常。
妊娠期間,由於正常妊娠婦女也可出現多汗、怕熱、心跳加快,脾氣急躁等類似甲狀腺毒症的表現,因此,妊娠期間單純依賴臨床表現進行甲亢的診斷有一定的困難。妊娠期間,如果孕婦出現體重不隨妊娠月數而相應增加,或四肢近端肌肉消瘦,或靜息時心率在100次/min以上應疑及甲亢;如血FT3、FT4升高,TSH低於0.1 mlU/L(正常值下限為0.5 mlU/L),可診斷為甲亢。如果同時伴有浸潤性突眼、瀰漫性甲狀腺腫、甲狀腺區震顫或血管雜音、血清TRAb 或TsAb陽性,可診斷為Graves病。
妊娠期間一旦明確甲亢診斷就應給予及時、充分的治療。妊娠期間,如果甲亢未得到良好的控制,妊娠婦女發生妊娠併發症的危險性顯著增加。反之,當妊娠期間甲亢得到充分控制時,母親及其後代的預後較未控制者明顯改善。甲亢患者在甲狀腺素水平正常後妊娠,可與正常人妊娠一樣順利通過妊娠各期達足月分娩。
孕前甲亢婦女能否懷孕,取決於甲亢的嚴重程度。文獻報道,輕度甲亢對妊娠無明顯影響,妊娠可使甲亢病情不同程度緩解,這可能與妊娠期間體內免疫功能發生變化有關。中、重度甲亢及症狀未控制的患者一旦妊娠,其流產率、妊娠中毒症發生率、早產率、足月小樣兒發生率及圍生兒病死率均增高。
因此建議患者不要懷孕。如患者正在接受抗甲狀腺藥物(ATD)治療,且實驗室檢查甲狀腺功能在正常範圍,停用或應用ATD的最小劑量,可以懷孕。最小劑量維持甲狀腺功能正常持續數週後,可以停藥。但伴有高水平TRAb孕婦需維持治療到妊娠32~36周,可避免甲亢復發。如果甲亢復發可以再次治療。如果妊娠合併亞臨床甲亢可以密切觀察,暫時不予治療。只有當症狀加重或甲功檢查甲亢加重時才開始治療。嚴格的講,確診為甲亢者應以病情穩定1年後懷孕為佳,治療期間(ATD或放射性碘)應採取避孕措施。
如患者在妊娠期間發生甲亢,在告知其妊娠和胎兒可能存在風險後,如其繼續選擇妊娠,應首選抗甲狀腺藥物治療,或於妊娠6個月期間選擇手術治療。妊娠期甲亢臨床表現的規律是妊娠前5個月甲亢症狀加重,後5個月症狀減輕,在分娩後的前3個月內再次加重。因而孕婦產後有甲亢復發傾向。
抗甲狀腺藥物(ATD)主要有丙硫氧嘧啶(PTU)和甲巰咪唑(MMI)。以往研究認為甲巰咪唑通過胎盤的量顯著多於丙硫氧嘧啶,導致胎兒和新生兒發生甲狀腺功能減退的危險性增加,另有研究發現妊娠早期服用甲巰咪唑可導致新生兒先天性畸形發生的危險性顯著增加,而丙硫氧嘧啶尚無導致新生兒先天性畸形危險性增加的報道。
因此提出妊娠期間最好選用丙硫氧嘧啶。但在2009年6月4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向醫護人員釋出警訊,告知成年人和兒科患者使用丙硫氧嘧啶存在嚴重肝損傷的風險,包括肝衰竭和死亡。因此,丙硫氧嘧啶可能更適用於Graves甲亢病患者在妊娠期前3個月的治療,妊娠中後期優先選擇甲巰咪唑治療甲亢。
PTU與MMI的等效劑量比是10:1到15:1(即PTU 100mg=MMI 7.5~10mg)。β受體阻斷劑如普奈洛爾長期治療可能引起胎兒宮內生長遲緩、產程延長、胎兒心動過緩和新生兒低血糖等併發症,故應慎用。
採用抗甲狀腺藥物治療妊娠甲亢,一定要注意使用最小有效量,防止因過度治療導致孕婦和胎兒甲減。丙硫氧嘧啶的劑量為300 mg/d,甲巰咪唑的劑量為15~20 mg/d,從小劑量開始;二要注意監測甲狀腺功能,每4周左右檢測孕婦血清TSH和遊離甲狀腺素,使甲狀腺功能維持在正常高限。目前認為使FT4維持於正常上界或輕度甲亢水平的ATD用量為合適劑量。FT4改善一般需4周,TSH正常化需6~8周。由於TSH恢復正常的時間要落後於甲狀腺激素,因此它不作為孕期調整用藥的觀察指標,但TSH水平正常時提示ATD應減量或停藥。
另外,由於TSH受體抗體(TRAb)可以通過胎盤導致胎兒甲亢,並在產後可持續存在新生兒體內1個多月。如果有Graves甲亢病或既往有碘-131治療和手術治療Graves甲亢病史者,應當在妊娠20-24周測定血清TRAb。如果孕婦存在高水平TRAb,應監測胎兒和新生兒甲狀腺功能。妊娠期間不主張合併使用LT4,如果ATD 治療效果不佳、對ATD過敏,或者甲狀腺腫大明顯,需耍大劑量ATD才能控制甲亢時可以考慮手術治療。手術時機一般選擇在妊娠6個月。妊娠早期和晚期手術容易引起流產和早產。
抗甲狀腺藥物治療僅適合病情輕的甲亢患者,對於中、重度甲亢或有甲亢復發患者,建議孕前選擇碘-131治療。因為碘-131治療具有安全、無創、便捷、副作用少和治癒率高等優點,對生育和後代沒有影響。儘管,部分患者可能出現甲狀腺功能減退,但只要早期發現和補充甲狀腺素,即可在治療後半年正常懷孕。妊娠期和哺乳期婦女禁用I-131治療甲亢。育齡婦女在行I-131治療前一定確定未孕。治療後的6個月內應當避免懷孕。
哺乳期使用PTU300mg/d或MMI 20mg/d對胎兒甲狀腺功能沒有明顯影響;母親在哺乳期服用適量ATD是安全的,但是應當監測嬰兒的甲狀腺功能。建議母親應該在哺乳完畢後服用ATD,間隔3~4 h再行下一次哺乳。因為使用丙硫氧嘧啶存在嚴重肝損傷的風險,哺乳期ATD應當首選甲巰咪唑(MMI)分次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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