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面板科 主治醫師 向海煉

  有感於近期妊娠期孕婦患者的增多;也看到相當多的孕婦因為妊娠期體檢查出梅毒血清學陽性而放棄胎兒,特別分享以下資訊,並向妊娠期梅毒孕婦患者呼籲:請不要放棄你腹中的胎兒(特別是RPR或TRUST陰性時),因為妊娠期梅毒是可以治療的。
  在妊娠早期,治療是為了使胎兒不受感染;在妊娠晚期,治療是為了使受感染的胎兒在分娩前治癒,同時也治療孕婦。對曾分娩過早期胎傳梅毒兒的母親,雖無臨床體徵,血清反應也陰性,仍需進行適當的治療。治療原則與非妊娠病人相同,但禁用四環素及多西環素。
  推薦方案
  1、魯卡因青黴素G,80 萬U/d,肌內注射,連續15d。或苄星青黴素 G 240 萬U,分為二側臀部肌內注射,每週1 次,共3 次。
  替代方案
  2、對青黴素過敏者,用紅黴素治療(禁用四環素);或用頭孢曲松250~500mg(也有使用1g)肌肉注射,每天1 次,連用10d。
  上述方案在妊娠最初3 個月內,應用一療程;妊娠末3 個月應用一療程。治療後每月作一次定量RPR 試驗,觀察有無復發及再感染。
  隨訪
  早期梅毒治療後分娩前應每月檢查 1 次梅毒血清反應,如3 個月內血清反應滴度(RPR或TRUST)不下降2 個稀釋度(4 倍),或上升2 個稀釋度(4 倍),應予復治。

  分娩後按一般梅毒病例進行隨訪。 對於梅毒孕婦所生嬰兒的隨訪:
  1、經過充分治療的梅毒孕婦所生嬰兒:
  ①嬰兒出生時,如血清反應陽性,且未超過母親的血清滴度,應每月複查一次;8 個月時,如呈陰性,且無胎傳梅毒的臨床表現,可停止觀察。
  ②嬰兒出生時,如血清反應陰性,應於出生後1 個月、3 個月及6 個月複查,至6 個月時仍為陰性,且無胎傳梅毒的臨床表現,可除外梅毒。
  ③在隨訪期間出現滴度逐漸上升,或出現胎傳梅毒的臨床表現,應立即予以治療。
  2、未經充分治療或未用青黴素治療的梅毒孕婦所生嬰兒,或無條件對嬰兒進行隨訪者,可對嬰兒進行預防性梅毒治療,對孕婦進行補充治療。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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