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發育期由於單眼斜視、未矯正的屈光參差、高度屈光不正及形覺剝奪引起的單眼或雙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相應年齡的視力為弱視;或雙眼視力相差2行以上,視力較低眼為弱視。
一、臨床工作中應避免兩種錯誤傾向:
1、診斷兒童弱視時,一定要首先進行系統檢查,排除眼部器質性改變;同時應發現導致弱視的相關因素,不能僅憑視力1個指標即診斷弱視。
2、根據兒童視力發展規律,對於3~7歲兒童,診斷弱視時不宜以視力低於0.9作為依據,而應參考相應年齡的視力正常值下限。
二、不同年齡兒童視力的正常值下限
年齡在3~5歲兒童視力的正常值下限為0.5,6歲及以上兒童視力的正常值下限為0.7。
三、弱視的分類
1、斜視性弱視:單眼性斜視形成的弱視。
2、屈光參差性弱視:雙眼遠視性球鏡屈光度數相差1.50DS,或者柱鏡屈光度數相差1.00DC,屈光度數較高的眼形成的弱視。
3、屈光不正性弱視:多發生於未配戴屈光不正矯正眼鏡的高度屈光不正患者。屈光不正主要為雙眼高度遠視或散光,且雙眼最佳矯正視力相等或接近。遠視性屈光度數≥5.00DS、散光度數≥2.00DC,可增加產生弱視的危險性,一般在配戴屈光不正矯正眼鏡3~6個月後確診。
4、形覺剝奪性弱視:由於屈光間質混濁、上瞼下垂等形覺剝奪性因素造成的弱視,可為單眼或雙眼,單眼形覺剝奪性弱視較雙眼弱視後果更為嚴重。
四、視力檢查方法
不同年齡兒童應使用不同的視力表。年齡小於3歲得兒童,可用選擇觀看法(PL)、眼球震顫法(OKN)、視覺誘發電位法(VEP)或使用兒童視力表檢查視力;年齡在3歲及以上的兒童,可使用目前我國通用的國際標準視力表檢查視力。臨床應重視兒童雙眼視力差別的定性檢查,注視功能較差、視力較低眼,在排除器質性病變後,可以診斷為弱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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