癲癇患者在經過抗癲癇藥物治療後,大約有60-70%可以實現無發作。通常情況下,癲癇患者如果持續無發作2 年以上,即存在減停藥的可能性。
但是否減停、如何減停,還需要綜合考慮患者的癲癇型別(病因、發作型別、綜合徵分 類)、既往治療反應以及患者個人情況,仔細評估停藥復發風險,確定減停藥復發風險較低時,並且與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充分溝通減藥與繼續服藥的風險/效益比之後,可考慮開始逐漸減停抗癲癇藥物。
撤停藥物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腦電圖對減停抗癲癇藥物有參考價值,減藥前須複查腦電圖,停藥前最好再次複查腦電圖。多數癲癇綜合徵需要腦電圖完全無癲癇樣放電再考慮減停藥物,而且減藥過程中需要定期(每3-6個月)複查長程腦電圖, 如果撤停藥過程中再次出現癲癇樣放電,需要停止減量。
2、少數年齡相關性癲癇綜合徵(如BECT),超過患病年齡,並不完全要求撤停藥前複查腦電圖正常。存在腦結構性異常者或一些特殊綜合徵(如JME等)應當延長到3-5 年無發作。
3、單藥治療時減藥過程應當不少於6個月;多藥治療時每種抗癲癇藥物減停時間不少於3 個月,一次只撤停一種藥。
4、在撤停苯二氮卓類藥物與巴比妥藥物時,可能出現的藥物撤停相關性綜 合徵和/或再次出現癲癇發作,撤停時間應當不低於6 個月。
5、如撤藥過程中再次出現癲癇發作,應當將藥物恢復至減量前一次的劑量並給予醫療建議。
6、停藥後短期內出現癲癇復發,應恢復既往藥物治療並隨訪;在停藥1年後出現有誘因的發作可以觀察,注意避免誘發因素,可以暫不應用抗癲癇藥物;如有每年2次以上的發作,應再次評估確定治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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