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精神病藥物應用原則之一,足量足療程治療。即選用一個抗精神病藥,應逐漸加到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最高劑量,高量維持4-6周,如無效或療效不理想,再換用其他藥。而且以後不再用此藥。再換用一種新的抗精神病藥,仍是如此,這就是規範治療。
除非兩種情況例外,
1、尚未增到最高劑量時,病人症狀完全消失(這種情況很少見),
2、在增量過程中,出現明顯副作用,而且用消除副作用的藥,效果不明顯,遇到這兩種情況,沒必要用到最高劑量。
但實際治療中,很多病人(特別是一些在非正規精神科專科醫院治療的病人)並未用到高量即換藥(藥量或使用時間不足),結果療效不好。並且長期這種不規範治療,延誤了病人的最佳治療期。為以後的治療帶來困難。
在採用新的治療方案前,醫生必須詳細瞭解既往治療情況,所以家屬應該詳細介紹既往的治療情況。
如果已用兩種不同型別的抗精神病藥規範治療仍效果不理想,為難治性精神病。如果不是規範治療,療效不好。是治療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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