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se-Brackmann標準
Ⅰ級:正常,各區面肌運動正常;
Ⅱ級:輕度功能異常,大體:仔細檢查時有輕度的面肌無力,可有非常輕的聯帶運動。靜止狀態:面部對稱,肌張力正常。運動:額部正常,稍用力閉眼完全,口角輕度不對稱;
Ⅲ級:中度功能異常,大體:明顯的面肌無力,但無面部變形,聯帶運動明顯或半面痙攣。靜止狀態:面部對稱,肌張力正常。運動:額部減弱,用力後閉眼完全,口角用最大力後輕度不對稱;
Ⅳ級:中重度功能異常,大體:明顯的面肌無力和/或面部變形。靜止狀態:面部對稱,肌張力正常。運動:額部無,閉眼不完全,口角用最大力後不對稱;
Ⅴ級:重度功能異常,大體:僅有幾乎不能察覺的面部運動。靜止狀態:面部不對稱。運動:額部無,閉眼不完全,口角輕微運動;
Ⅵ級:完全麻痺 無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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