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腫瘤診斷的依據,外科病理診斷中有明顯臨床意義的診斷錯誤率僅為0.26% ~1.2%[1],而理化臨床、臨床、死後推斷的可靠性依次遞降。因此,病理診斷重要性怎麼強調都不過分,但如果將其推導成沒有病理診斷就不能進行癌症治療似乎有失偏頗,理由如下。
1、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規,規定沒有病理診斷就不能進行癌症治療。
2、臨床實踐和臨床科學研究不能混為一談。臨床實踐中,不完全符合診斷標準的並非少見,否則醫生就不會有優秀與平庸之分。對疾病的診斷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醫生的經驗,取決於特定背景下對病情的綜合判斷。而臨床科學研究要求所有病人都要符合既定標準(在腫瘤臨床研究中,都要求有病理學診斷),按照既定方案進行治療,這對於保證科學研究的嚴肅性和可比性十分重要,但它顯然不能適應錯綜複雜的臨床實踐。
3、與臨床診斷相比,病理診斷實際上更是一種經驗醫學。拋開病理切片質量、裝置條件不談,不同病理醫師對同一病理切片經常會給出完全不同的結論,甚至同一醫師相隔數日或數月後對同一切片進行觀察,得出的結論也可能相悖。臨床上往往有不同醫院診斷意見相左的情況發生,人們習慣於以所謂“上級醫院”來否定“下級醫院”的意見。其實,醫院本無上下級之分,只不過規模大學術水平高的醫院出錯的概率更小,正確的可能性更大,但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可能做到永遠正確。
廣州市1985~1995年間460例疑難病例的讀片結果:眾多專家診斷一致僅65例,佔14.1%,出現2個診斷110例,出現3個診斷140例,出現4個診斷100例[4]。由此可見,規模大學術水平高的醫院,無論是臨床還是病理醫生,應當避免居高臨下輕易否定甚至眨低別人的作風(儘管這樣的現象不多),它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醫療糾紛。
4、病理誤診的可能性同樣存在。病理誤診主要是假陰性診斷,它不一定都是由於取材不當。Troxel報告因黑色素瘤引起的醫療糾紛中,有22%是將黑色素瘤誤診為Spitz痣。結外部位(面板、鼻腔、胰腺、縱隔和胃)的淋巴瘤特別容易出現假陰性,由此引發的醫療糾紛佔全部醫療糾紛的43%[1]。在許多疑難病例中,臨床醫生診斷正確而病理診斷錯誤的情況並不少見。忽視臨床醫生和臨床資料的作用,迷信“鏡下定乾坤”,會使病理診斷的侷限性變得更明顯,甚至會導致誤診[5]。
5、病理新技術新進展同樣有侷限性。近年來,免疫組化技術、基因擴增技術等在腫瘤病理診斷得到廣泛應用,許多疑難病例因此得到明確診斷,並且指引著臨床治療。但必須要認識到,它們只是常規病理組織學的補充,兩者發生矛盾時應服從常規病理組織學,因為前者假陽性、假陰性的可能性更大,且絕大多數腫瘤標誌物只有相對特異性,如T細胞淋巴瘤可表達CD20,轉移性未分化癌和神經內分泌癌也可表達LCA。臨床醫師在解讀這一類的病理報告時必須慎重。
6、許多腫瘤的良惡性,不能單靠病理做出診斷,必須結合臨床所見。例如胃腸道間質瘤,要結合腫瘤大小、包膜是否完整、有無其他部位轉移,方能斷定其良惡性,病理形態學本身往往無能為力[6]。胸腺瘤、腎上腺腫瘤等也是如此。
7、有些腫瘤有理化臨床的依據即可做出診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原發性肝癌。影像學有肝臟佔位,加上明顯升高的AFP,排除AFP升高的良性疾病,即可臨床診斷原發性肝癌[7]。多發性骨髓瘤也不一定非要有病理依據。
8、病理標本並不總是能夠獲得。病理診斷的前提是需獲得足夠的病灶組織或細胞標本,對於體表的病變,切除一小塊組織患者容易接受。對於胸腹腔、顱內病變,超聲、X線、CT等影像技術引導下穿刺,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標本的獲得性,但如果病變較小或位置險要,穿刺難以成功並且有一定的風險,反覆穿刺會招致患者的反感或拒絕。
當病人已經有典型的肺部佔位伴頭顱、骨的佔位病灶,大多數能夠做出肺癌臨床診斷,例外的情況必竟很少,對這類病人堅持手術活檢,可能使病人遭受不必要的治療承擔不必要的風險。無休止的檢查和觀察,有延誤病情、增加檢查治療費用的風險,引發醫療糾紛的可能性並不比臨床診斷小。在病情面前無所作為同樣會導致病人的起訴。
9、腫瘤的階段性、多樣性、複雜性往往使病理診斷無能為力。眾所周知,病變是動態、發展的,不同的病變發展階段可影響病變細胞形態結構,一次活檢診斷只能反映疾病過程中某一階段的病理變化。在這個階段,腫瘤並不一定表現出明顯惡性,但病人的病情不容等待,否則有可能導致嚴重後果。我們曾有一位病人,20年前頸淋巴結腫大,國內7位專家對其組織切片反覆會診,僅2人認為惡性淋巴瘤。相應化療及放療後,患者因一直無病存活而懷疑腫瘤診斷,但在20年後同一部位再度出現腫瘤乃至全身轉移。
10、不同的病變有相似甚至相同的形態特徵妨礙病理診斷。同一型別腫瘤的良惡性之間常常沒有絕對分界,肉芽腫性病變可能為結核、結節病、麻風甚至霍奇金病,肝灶性結節增生、肝細胞腺瘤及高分化肝細胞癌之間在形態上經常相似,淋巴結反應性增生與早期非霍奇金淋巴瘤之間有時也難以明確區分。在這些情況下,病理學只能做出模稜兩可的診斷,但臨床醫生必須要對病人做出診斷治療的決斷,這時惟一能起作用的可能就是醫生的經驗和智慧。
11、病理診斷標準變化與診斷的正確性。每種診斷標準只反映當時醫學對某一疾病的認識,帶有明顯的時代印跡。隨著醫學科學的發展,人們對疾病本質的認識程度會發生深化、變化乃至否定原先的意見,相應的診斷標準也隨之改變,它使得病理診斷及其依賴的診斷標準帶有“時效性”。因此,既不能循古判今,也不能以今非古。
綜上作者認為,病理診斷並非總是必須,病理診斷同樣有出錯的可能,病理診斷不一定能夠否定臨床診斷。臨床醫生把診斷的責任完全推向病理醫師既不現實也不可能。“沒有病理診斷就不能進行癌症治療”的提法有失偏頗,實際上是醫生在當前醫療糾紛增加的情況下所做出的一種沒有必要的過度反應,它既無法律依據,也妨礙醫生從事積極的創造性勞動,對病人對醫學實踐都不利。
當然,在沒有病理診斷的情況下,要牢記並且向病人說明診斷有不正確的可能性,在病人充分知情並且認可的前提下,謹慎地從事治療活動並且密切觀察治療過程中的病情變化,隨時修改或確認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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