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主任醫師 王銘

  精神正常與異常的問題,無論是對大眾或是對心理學家或是精神病學家來說,都是一個重要問題。心理學知識只告訴我們人的正常心理是什麼,也告訴了正常心理的個體差異。但是,這種差異到何種程度才是異常的。另外,大量正常人中有許多人具有輕度的抑鬱、焦慮等神經症的症狀。

  因此,所謂精神正常並不是沒有一點問題。那麼,人的自我感覺也不能作為精神是否正常的標準,如躁狂症的病人儘管自我感覺非常好,但毫無疑問其精神狀態是不正常的。到目前為止,儘管正常和異常是應用非常普遍的詞彙,但要準確、明瞭的判斷一個人的精神狀態的正常與否並沒有一個公認的、簡便的方法。

  一、正常狀態的概述

  1、世界衛生組織(WHO)對健康的定義

  健康不僅僅是沒有疾病,而且還應該是精神、軀體和社會生活都感覺良好的狀態。

  但如何評價個人的感覺良好,即評價一個人的精神狀態的正常與否是不容易的。正常與異常缺乏明確的定義,兩者之間缺乏明確的界限。事實上,不同的社會文化對行為的正常和異常的評價也是不一致的。人們普遍認為:任何一個人的行為明顯偏離出正常模式,那麼他不是罪犯就是精神病。

  例如一個人藐視物質財富,一切行為違反慣例或風俗,並按照自己的一套方式穿著和生活,通常說他是“瘋子”或“怪人”,任何明顯內向、富於幻想或性與生活的不同平常,人們通常稱為“異常”或“病態”。

  2、正常狀態的屬性

  (1)心理學家認為正常狀態應有三種屬性:

①統計學上正常處於中間大多數。

②不具備精神病學表現,即使在特定情況下(緊張、恐懼、期待、焦慮)產生,也屬於一過性,可迅速恢復正常。

③行為為所在的社會和文化所接受。

  (2)Maslaw(1951)對正常劃出如下心理標準:

  ①充分的安全感

  ②充分的瞭解自己,並對自己的能力作適當的評價。

  ③生活的目標切合實際。

  ④與現實環境保持接觸。

  ⑤保持人格的完整與和諧。

  ⑥具有從經驗中學習的能力。

  ⑦能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

  ⑧適度的情緒發洩和控制。

  ⑨在不違背團結的情況下,對個人的基本要求能做出有限度的個性發揮。

⑩在不違背社會規範的情況下,對個人的基本要求能做出恰如其分的滿足。

  (3)不同的心理學家對於心理健康的標準有著多種多樣的看法,我們可以把他的基本內涵概況為以下幾個方面:

  ①有正常的智力水平。

  ②能夠了解自己並接受自己。

  ③能與他人建立和諧的關係。

  ④善於調節與控制情緒。

  ⑤有良好的環境適應能力。

  二、正常人可能出現的一些現象

  1、類神經症現象

  (1)疲勞現象:工作勞累後正常人出現的一些疲勞感,隨意運動減少,不願活動,運動乏力並缺乏把握和準確性,思維活動減少,缺乏創造性,思維散漫難以集中。

  (2)焦慮反應:對環境中一些特殊情況進行正常適應時的一種反應方式,並以此帶來不愉快的情緒,但不至於反覆出現。

  (3)類歇斯底里現象。

  (4)強迫現象:青春期的健康兒童,成人的迷信行為等。

  (5)恐怖:高空恐怖等。

  (6)疑病現象:正常人有的具有已發生的疑病傾向,經常關注自身的各種感覺,並懷疑某一臟器可能存在問題。

  2、性行為

  (1)手淫。

  (2)同性戀傾向。

  (3)自戀:關注自身一切,少數男子喜歡照鏡子,但只要不影響日常生活即正常。

  3、一些類似重性精神病現象

  (1)抑鬱:正常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會有心境的波動,有生物節律的變化。

  (2)易激惹性:不同程度的易怒傾向,凡是反覆不定而又不能預測的刺激都容易造成激惹。正常人的激惹和憤怒一般要經歷一段緊張逐步增高的潛伏期,而病理性易激惹的爆發衝動行為幾乎和刺激因素同時發生或無任何促發因素。

  (3)偏執現象:偏執反應的心理機制是推諉(投射),而推諉是人際間普遍存在的投射機制。投射是有進步意義的,從生物學角度來看,沒有自我牽連,人們對環境會失去感情,不利於人類生存。正常人的偏執是一過性的,經過片刻疑惑後便醒悟過來,這種觀念不會引起相應的行為改變。

  (4)錯覺:正常人在光線暗淡、緊張恐懼以及強烈期待等心理狀態下可出現錯覺。

  (5)幻覺:兒童在入睡前可有錯覺和幻覺。

  4、正常性格變異

  性格變異是普遍存在的,如性格的某些方面不足或過之不能視為病態。而病態人格是從早年發展起來的一類根深蒂固的人格障礙,他們的心理過程各方面均勻障礙,但未達到精神病的程度。

  三、異常的精神狀態

  精神狀態的異常又可稱為病態。與正常狀態一樣,對精神狀態的異常的評價也是五花八門,缺乏統一標準。精神障礙的實質為精神症狀嚴重損害的個人的能力。

  1、醫學標準:精神障礙是指各種內外致病因素的作用下,大腦功能活動紊亂,導致認知、情感和行為意志等精神活動發生不同程度障礙的疾病。

  2、社會學標準:

  (1)非建設性的痛苦:即對社會而言,自己的痛苦是沒有任何價值的,病人長期陷入痛苦中而無所作為。

  (2)社會功能受損:社會功能包括

  ①自理生活的能力。

  ②人際交往的能力。

  ③工作、生活和學習的能力。

  ④遵守社會規範的能力。

  3、文獻綜合概況

  (1)精神障礙泛指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

  (2)精神疾病等同於適應不良,精神疾病伴有適應不良,而適應不良不一定都是病態。

  (3)可以用精神疾病的診斷標準作出診斷。

  (4)精神疾病可有客觀的心理測驗的指標,但僅能作參考。

  (5)根據主觀症狀:如病人主訴的精神不適,不愉快,需要幫助。但也有許多病人不會主動述說精神問題,何況精神病人多數無自知力。

  4、臨床上的實用標準

  (1)精神活動表現異常。一般判斷可根據病人的表現與周圍正常人的差異(橫向判斷),病人的表現與病人以往的表現有無明顯的改變(豎向判斷)。

  (2)符合以下二條之一者:

  ①這種表現使當事人自己感到需要進行治療或糾正(自己感到痛苦,影響了當事人的社會功能)。

  ②這種表現使周圍的人們認為必須採取治療措施。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相關問題





| 私隱政策 | 聯繫我們 |

© Copyright 2023 LOOKUP.TW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