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感染性疾病科 主任醫師 韓國慶

  有生育要求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若有治療適應症,應儘量在孕前應用干擾素或NAs治療,以期在孕前6個月完成治療。在治療期間應採取可靠避孕措施。
  對於妊娠期間乙型肝炎發作患者,ALT輕度升高可密切觀察,肝臟病變較重者,在與患者充分溝通並權衡利弊後,可以使用替諾福韋(TDF)或替比夫定(LDT)抗病毒治療。
  對於抗病毒治療期間意外妊娠的患者,如應用干擾素治療,建議終止妊娠。如應用口服NAs藥物:若應用的是妊娠B級藥物(LDT或TDF)或LAM,在充分溝通、權衡利弊的情況下,治療可繼續;若應用的是ETV、ADV,在充分溝通、權衡利弊的情況下,需換用TDF或LDT繼續治療,不建議終止妊娠。
  妊娠患者血清HBV DNA高載量是母嬰傳播的高危因素之一,新生兒標準乙肝免疫預防及母親有效的抗病毒治療可顯著降低HBV母嬰傳播的發生率。妊娠中後期如果檢測HBV DNA載量大於2×106 IU/ml,在與患者充分溝通並權衡利弊後,可於妊娠第24~28周開始給予TDF、LDT或LAM。建議於產後1~3個月停藥,停藥後可以母乳餵養。
  男性抗病毒治療患者的生育問題:應用干擾素治療的男性患者,應在停藥後6個月方可考慮生育;應用NAs抗病毒治療的男性患者,目前尚無證據表明NAs治療對精子的不良影響,可在與患者充分溝通的前提下考慮生育。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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