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自傷
故意自傷是指:“使用軀體的、藥物過量及中毒的方法故意對自身採取非致死性傷害的行為,行為者明知上述方法有損自身的健康”(Morgan1979)。在精神病患者中,自傷較為常見,自傷的含義也有所不同。故意自傷常被認為與自殺有等同的意義。故意自傷多發生在社會較為地層的人群,人口稠密和較貧苦地區的發生率較高,常和失業有關。故意自傷入院者的比例二性間差異不大,15-19歲的女性發生率較高,自我割傷多發生在年輕人,但流行病研究顯示無性別差異。
故意自傷的病因
精神疾病
大約有2/3自傷者有明確的精神症狀,而在採取此方式時大約有30%的人伴有急性的精神病症狀。疾病型別以抑鬱症居多。在神經厭食症也有藥物過量,自我割傷的情況出現。
故意自傷者中1/3有長期的心理問題,這些患者中常有早年生活中親人分離,受虐待及家庭破裂等經歷,自我割傷者常伴有反社會及邊緣人格。故意自傷可發生在任何精神疾病中,常見的還有故意自傷綜合症以及Munchausen綜合症。
心理社會因素
對前途的悲觀是自殺的重要因素,也和故意自傷者密切相關。此外負性的社會事件也是關鍵的因素。有研究發現在比較故意自傷、抑鬱發作以及精神分裂症首發者病前生活事件的數量和型別,測量3類疾病的相對危險性,經歷生活事件後6個月故意自傷的相對危險度為6.7,而抑鬱症、精神分裂症分別為5.4 和3.0。表明故意自傷對生活事件的敏感性。
此外故意自傷者中服用精神藥物、長期患有軀體疾病者居多,尤以女性更為明顯。與自殺的情況一樣,模仿行為也是重要的因素。
故意自傷的方式
英國所調查的故意自傷者90%為藥物過量,所服藥物以止痛藥、抗抑鬱劑、安定為主。其次為自我割傷,割傷多見於手腕、前臂。
精神病性的自傷較為罕見,多數傷及眼睛、舌、生殖器等。常見於精神分裂症。Greilsheimer和Groves(1977)總結了1901-1977年公開報道的53例自我閹割病例。其中多數為20-40歲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我閹割多繼發於命令性幻聽,也有繼發於異裝及性向問題。
處理
即時處理外傷,對不同的疾病給予不同的治療,對精神分裂症患者及抑鬱症可考慮抗精神病藥物、抗抑鬱劑及電抽搐治療。對故意自傷綜合症以及Munchausen綜合症。則應考慮心理干預,如療效不佳,也可使用抗精神病或抗抑鬱劑治療,對精神發育遲滯者可使用鋰鹽或β受體阻滯劑。
故意自傷的預後
故意自傷多見覆發,有研究發現最易發生自殺的危險在出現故意自傷的3年內,特別是在半年內,故意自傷者中15%最終自殺身亡,臨床上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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