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神經外科 副主任醫師 張立華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範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範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徵;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 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鐘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徵,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症,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瘻、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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