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各地的虐童案件頻頻發生。被虐兒童,除了肉體受到傷害之外,伴隨而來的是長期的成長陰影。如何才能保障孩子們的合法權益,讓他們遠離暴力,健康成長呢?首先來了解下什麼是虐待罪。
1、什麼是虐待罪?
根據刑法第260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虐待罪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係和扶養關係,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
虐待非家庭成員的,不構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為直接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論處)。
2、常見的虐童行為有哪些?
虐待兒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類型。
⑴身體虐待:是指照顧者對兒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其死亡、外型損毀、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是讓兒童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過度及不符合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⑵精神虐待: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排斥兒童,或是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的福祉漠不關心,而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身體發育、智慧、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等各方面發展產生明顯的傷害;
⑶性虐待:指成人以兒童為性的刺激物件,而發生任何與兒童性的接觸。也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於受害者或對於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⑷疏忽: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註意,而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
3、虐待孩子,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⑴父母或家庭成員虐待兒童的情況
定罪:家庭成員的虐待,定罪是虐待罪;量刑: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學校、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的情況
定罪:因《未成年保護法》、《刑法》等對非家庭成員虐待兒童,沒有明確規定,大多是引導性條款,在此情況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一般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如何防止虐童事件的再發生?
⑴父母:首先需要轉變“不打不成器”的傳統觀念,比如打手心、打屁股、罰站等,但很少有人考慮所帶來的嚴重後果,應該轉變教育觀念,以科學合理的方式給孩子一個明朗的心理晴天。其次,父母也應該及時與自己的孩子溝通了解,以更好地發現孩子的想法。
⑵法律:可考慮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改自訴為公訴,同時採取降低入罪門檻和加重處罰的措施。
⑶國家機構:兒童虐待救治工作要深入系統開展,就需要由國家牽頭,成立相關的專業部門專門從事這項工作,國家層面可以建立兒童虐待防治機構,政府要重視保護兒童的公益事業,在政策、資金等方面鼓勵民間組織參與。
⑷家庭其他成員:如果遭到父母或者家庭成員的虐待,孩子一般由於小或者害怕等多重原因,不敢告知他人,作為家庭的其他成員或者鄰居等需要伸出幫助之手,勸解或者報警解決。
結語:兒童是社會的希望,是國家未來的棟樑,兒童成長的健康狀況直接影響著國家未來的發展。如何保護兒童健康成長,是每個社會、每個國家都應高度重視的問題。我國幾前年以來的體罰教育模式顯然已經不合時宜,理應淘汰,虐待兒童的現象更應該杜絕。面對這難題,法律要更加完善,社會、學校、家庭也應該承擔起一定的責任,共同為兒童的成長創造良好的、沒有暴力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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