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悉抗結核藥物不良反應的臨床表現,特別是早期臨床表現
1、周圍神經炎:以往多由INH引起,現在INH使用常規劑量不發生或極少發生周圍神經炎。當每日12.5~15.6 mg/kg,則周圍神經炎發生率為10%~15%,見於慢乙醯化個體。臨床表現為末端感覺障礙。
2、中樞神經系統ADR:可見於大劑量使用INH、喹諾酮類、氨基糖苷類或原有神經系統基礎疾病者,主要表現為興奮、欣快感、記憶力減退、注意力不集中、頭痛、眩暈、失眠、嗜睡、幻覺、震顫、抽搐、椎體外系外反應等,嚴重者出現癲癇大發作、甚至精神失常、意識障礙等。
3、組胺在體內蓄積:可見於大劑量使用INH,可使動脈擴張,毛細血管滲透性增強,血漿滲出,面板潮紅,皮疹,平滑肌痙攣;並可有頭痛、頭暈、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眼結合膜充血;甚至呼吸困難,血壓、心率加快等。當服INH而又食用含組胺較高的魚類時,易誘發組胺蓄積的毒性反應。
4、藥物性肝炎:具有一般肝炎的臨床表現和肝功能檢查的異常。發生率約為8%~30%,輕度表現為不思飲食、噁心、嘔吐、肝區不適,肝功能檢查可發現異常。重度患者多發生於有肝臟基礎疾病者、年齡較大、全身營養狀況較差者,檢測提示膽紅素及丙氨酸轉移酶(ALT)顯著升高,臨床症狀表現為噁心、嘔吐、高熱、黃疸、肝大等症狀甚至肝衰竭表現。RFP導致黃疸概率約5.9%,其它抗結核藥導致黃疸的概率約0.5%,使用RFP發生黃疸的概率幾乎是其它全部抗結核藥物發生黃疸總和的12倍。
5、胃腸道反應:最常見於PAS、PZA,其次為RFP,其它藥物相對較少。表現為不思飲食、噁心、嘔吐、腹脹、腹痛等,需檢查排除肝損傷因素。
6、面板損害:表現為面板瘙癢、呈紅棕色、皮疹等,多見於持續型Ⅰ型過敏反應。剝脫性皮炎與大皰鬆解性皮炎屬於Ⅳ型過敏反應。氯法齊明使用者75%~100%患者面板和結膜皆可變色,面板先呈微紅色,發展為赤褐色,麻風損害部位著色更深,可呈紫紅,青灰甚至發黑,著色深淺因人而異,劑量大,用藥時間長,著色深,尿、痰和汗液亦可呈紅色,停藥後漸緩消失。
7、關節和肌肉疼痛:多發生於使用PZA、左氧氟沙星的病人。
8、血細胞減少:包括白細胞、紅細胞、血小板單系或多系減少,常出現於Rft或RFP化學藥物治療中,化療期間應定期血常規檢查,需檢查排除血液及造血系統相關疾病。
9、視力視覺異常:表現為眼部不適、流淚、畏光、視覺異常等。常出現於EMB治療中。
10、聽位神經障礙:多見於使用氨基糖苷類抗生素者,前庭神經功能障礙表現為頭昏、視力減退、眼球震顫、眩暈、噁心、嘔吐和共濟失調;耳蝸聽神經損傷表現為耳鳴、聽力減退和永久性耳聾。
11、神經肌接頭阻斷表現:見於大劑量使用氨基糖苷類抗生素者,可導致呼吸抑制,重症肌無力,癱瘓等。
12、高尿酸血癥:主要見於使用PZA的患者,少數見於使用EMB及高蛋白飲食的患者。常使原有痛風症患者的痛風發作;當血尿酸值接近2倍上限值時可引起尿酸鹽結晶造成腎損傷。
13、腎毒性:通常表現為尿頻、少尿、結晶尿、尿液混濁、蛋白尿、管型尿、血尿、面部水腫等腎炎表現,嚴重時可導致腎功能降低,甚至出現氮質血癥和腎功能衰竭。其中,環丙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羅氟沙星的血尿報告較多,帕珠沙星的腎功能衰竭病例所佔比例相對較高。
14、過敏反應的臨床表現:速髮型Ⅰ型過敏反應可表現為過敏性休克和呼吸道血管神經性水腫性呼吸困難;持續型Ⅰ型過敏反應可表現為藥物熱、藥疹、多形性紅斑、光敏性皮炎;Ⅰ型過敏反應者可檢測到嗜酸性粒細胞或(和)IgE抗體升高。Ⅱ型過敏反應可表現為血細胞的破壞,可檢測到IgG或(和)IgM升高,補體總水平常不升高;Ⅲ型過敏反應常表現為肝、腎等器官損傷的表現,可檢測到IgG或(和)IgM或(和)IgA升高,同時補體總水平升高;Ⅳ型過敏反應主要表現為剝脫性皮炎和大皰鬆解性皮炎,可檢測到T淋巴細胞的異常升高。
15、免疫力低下或自身免疫缺陷者的肝損傷:主要表現為淤膽性肝炎。
二、完善病史採集內容
使用抗結核藥物前應當全面詢問患者的個人史、既往史、基礎疾病特別是可能影響肝、腎、血液功能的相關全身性疾病。包括:
(1)飲食習慣;
(2)飲酒史;
(3)各型肝炎史,特別是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史及其潛在感染史;
(4)膽管疾病史;
(5)營養不良有關病史;
(6)內分泌及代謝性疾病史;
(7)引發肝臟病變的寄生蟲接觸史及發病史;
(8)中毒史;
(9)用藥ADR史;
(10)過敏史及過敏性疾病家族史;
(11)是否有便祕;
(12)腎臟疾病史;
(13)血液病史;
(14)消化疾病史;
(15)神經精神病史;
(16)面板病史;
(17)心血管病史及肺結核之外的呼吸病史;
(18)當前是否在服用治療其他疾病的藥物,等等。
三、完善實驗室檢查專案、改善實驗室檢查條件和提高檢測質量
僅僅血、尿、大便三大常規和肝腎功能、影像學檢查是不夠的,應完善肝、腎、營養、代謝等基礎疾病和過敏性疾病的相關檢查。
四、ADR的診斷、分類和嚴重程度判斷
1、ADR的診斷:需根據所出現的ADR的臨床表現、用藥史及所用藥物可能出現的ADR、既往史、實驗室檢查等資料分析作出判斷,臨床實際工作中常存在較大困難,需要形成指南或專家共識。
2、ADR的嚴重程度:一般分為3類。
(1)輕度:症狀輕微,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療,也不必停藥;
(2)中度:有較明顯症狀,對器官和功能有一定損害,需治療處理和(或)停藥;
(3)重度:病症重,可引起對器官和功能顯著傷殘,甚至危及生命,需住院治療,有的應及時搶救。實際工作中,目前的分類法缺乏可量化的客觀標準,主觀判斷差異巨大,同樣需要通過指南或專家共識來規範其具體的可量化的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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