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感染科 主治醫師 徐成

  一、妊娠期婦女

  乙肝抗病毒藥物的妊娠分級:

  LAM、ADV、ETV: C級

  LdT、TDF: B級

  (1)育齡婦女懷孕前有治療適應症患者

  應儘量在孕前應用IFN或NAs治療,以期在孕前6個月完成治療(中國)。干擾素治療有固定療程,可選用IFN-a,但治療期間需避孕(APASL)。

  (2)妊娠期抗病毒藥物選擇

  對於妊娠期間需進行抗病毒治療的CHB患者,可以選用TDF或LdT抗病毒治療(中國)。TDF因有更多試驗資料而被多個指南列為一線推薦。

  (3)妊娠期抗病毒治療減少垂直傳播風險

  免疫耐受期妊娠患者血清HBeAg和HBV-DNA高載量是母嬰傳播的高危因素之一,研究提示抗病毒治療可顯著降低HBV母嬰傳播的發生率。未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懷孕婦女若HBV DNA 載量>2*10^6 IU/ml(中國)、>10^6~10^7 IU/ml (APASL、EASL)、>2*10^5 IU/ml (AASLD),在與患者充分溝通、知情同意的基礎上,可於妊娠第24~28周(中國)或28~32周(APASL, AASLD)或最後三個月(EASL)開始給予抗病毒治療。可選用LdT,TDF, 或LAM。可於產後~3個月停藥,並加強隨訪和監測。WHO指南則因目前積累證據不足,不建議為預防母嬰傳播而進行常規抗病毒治療。

  (4)抗病毒治療中意外妊娠

  中國指南對於應用IFN-α抗病毒治療期間意外妊娠的患者,建議終止妊娠 。其他指南僅提示將IFN和NAs妊娠C級藥物改為NAs妊娠B級藥物,未提終止妊娠。但因IFN有抑制增殖作用,因此在IFN治療期間應採取避孕措施(APASL)。

  (5)男性患者抗病毒藥物的生殖毒性

  應用IFN-α治療的男性患者,應在停藥後6個月方可考慮生育。應用NAs抗病毒治療的男性患者,目前尚無證據表明NAs治療對精子的不良影響,患者經充分溝通的情況後可考慮生育(中國)。

  二、哺乳期婦女

  (1)未抗病毒治療的哺乳期婦女

  雖然可在母乳中檢測到HBsAg,但只要新生兒接受了正規的免疫預防,無哺乳禁忌症。

  (2)採用NAs抗病毒治療的哺乳期婦女

  NAs的哺乳級別尚未確定,對新生兒影響不詳,多個指南意見尚未統一。APASL不建議服用藥物期間哺乳。WHO則無明文禁止。

  三、 兒童患者(<18歲)

  兒童HBV感染者常處於免疫耐受期,通常不考慮抗病毒治療。對於肝功能異常者,需長時間謹慎觀察以判斷有無自發血清學轉換。對於進展期肝病或肝硬化患兒,應及時抗病毒治療,但需考慮長期治療的安全性和耐藥問題。(中國)

  (1)藥物選擇

  各個指南藥物適應人群略有不同

  中國:普通IFN-α(2~17歲)、LAM(2~17歲)、ETV(2~17歲),ADV(12~17歲)和TDF(12~17歲)。2~11歲可選用IFN-α或ETV治療,12~17歲可選用IFN-α、ETV或TDF治療。

  APASL: 普通IFN-α >12個月、 LAM>3歲, ADV 或TDF >12歲,ETV>16歲。因有確切療程,首先推薦IFN-α應用於HBeAg(+)患兒。

  AASLD: IFN-α-2b >1歲、LAM >2歲、 ETV >2歲、ADV>12歲、TDF>12歲。

  WHO: 對於有抗病毒指徵的>12歲的兒童慢性乙肝患者,推薦TDF或ETV,2~11歲推薦ETV。

  (2)推薦劑量

  IFN-α兒童患者的推薦劑量為每週3次,每次3~6 MU/m2。

  NAs藥物

  LAM: 3 mg/kg qd 最高劑量:100 mg qd

  其他:

  四、腎功能不全患者

  (1)藥物選擇

  對於已經存在腎臟疾患及高危風險的CHB患者,應儘可能避免應用ADV或TDF。有研究提示,LdT可能具有改善GFR的作用對於存在腎損害風險的CHB患者,推薦使用LdT或ETV治療。IFN-α可用於腎功能不全者(WHO),但不能用於移植患者(APASL)。TDF未推薦於Ccr<10 ml/min未透析患者(WHO)。

  部分藥物根據腎功能調整推薦劑量

  五、應用化療和免疫抑制劑人群

  所有因其他疾病而接受化療、免疫抑制劑治療的患者,在起始治療前都應常規篩查HBsAg、抗-HBc和HBV DNA,並評估接受免疫抑制劑的風險程度。

  免疫抑制藥物引起HBV再啟用的風險分級:

  推薦

  中國:

  HBsAg(+)或HBsAg(-)/抗HBc (+)

  ---高/中風險免疫抑制劑:預防性抗病毒,至少維持至結束免疫抑制劑治療後6個月( 對使用B淋巴細胞活性抑制劑患者至少為12個月)

  ---低風險免疫抑制劑:不建議常規使用預防性抗病毒治療。

  抗Hbs(+)/抗HBc (+)

  高、中危類免疫抑制劑:密切監測HBV血清學標誌物和HBV DNA

  APASL:

  HBsAg(+)

  接受抗病毒治療,療程持續至結束化療或免疫抑制劑治療後12月。

  HBsAg(-)/抗HBc (+)

  密切檢測HBV DNA水平。

  EASL:HBVDNA水平較高的患者或者需長期反覆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的患者,建議使用強效低耐的核苷類似物治療。

  對於使用利妥昔單抗治療血液系統惡性腫瘤的患者,若HBsAg(-)/抗HBc (+),且抗HBs(-),無法定期監測HBV DNA水平,建議使用拉米夫定預防性抗病毒治療。

  對於骨髓移植或幹細胞移植的患者,只要抗HBc (+),供者的肝臟移植後,建議終生預防性抗病毒治療。

  六、肝移植人群

  (1)NAs

  儘早使用抑制HBV作用強且耐藥發生率低的核苷(酸)類似物治療,以獲得儘可能低的病毒載量,防止移植肝再感染;

  需要終身應用抗病毒藥物。

  APASL:移植前使用ETV或TDF降低HBV DNA水平至不可測

  (2)HBIG

  中國

  --移植肝HBV再感染低風險患者(移植前HBVDNA不可測):

  無需使用HBIG。

  --移植肝HBV再感染高風險患者(移植前HBVDNA可測,HBV耐藥患者,合併感染HIV、HDV,移植前肝癌患者,依從性差的患者):

  術中無肝期給予HBIG,移植後主要抗病毒方案為NAs聯合低劑量HBIG

  APASL:高風險患者無肝期10000 IU IV;然後600-1000 IU IM/IV qd*7 days; 接著600-1000 IU IV/IM qw*3 weeks; 隨後每月使用,療程為1年,定期檢測HBsAb水平,保持1年內HbsAb>100 mIU/ml,1年後可停止使用。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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